周某向朋友借钱,朋友提出要提供房产证作抵押,于是他在街头办了张假证,并顺利拿到借款。没想到,对方会拿着证件去房管局查验真伪。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5月,周某因欲从段某处借款,需提供房产证并做公证。为此,周某在株洲市某大厦旁办理假证处,花200元办理了自己居住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的假房产证,并利用该伪造的假房产证,以抵押形式从段某处拿到一张存有20余万元的银行卡。第二天,段某女儿持该证件去湘潭市房产局查询验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该证属于伪造并予以扣押。 案发后,周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了用于借款抵押而伪造《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周某能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因周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对其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