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陆某某,为获批银行贷款为而向银行行长行贿人民币5万元。近日,经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8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某小区。经查,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某实际控制的广西某林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广西北部湾银行某分行申请信贷和借名申请批量微贷,经时任银行行长邱某某(另案处理)签批后顺利办理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用信业务。为了感谢银长邱某某的帮助,被告人于2013年下半年某日送给邱某某5万元人民币。此外,经邱某某介绍,被告人陆某某的公司于2014年7月8日、2014年8月4日两次借款给某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借款取得利息后,被告人陆某某为了感谢邱某某的介绍、牵线,于2014年8月份将借款所获利息中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邱某某(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起20万元,邱某某不构成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逐作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