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抢劫2支牙膏的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在东胜区某超市盗窃2支牙膏后离开,该超市老板郭某某发现后追上三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持砖殴打郭某某。经鉴定,受害人郭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盗牙膏价值5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赔偿了受害人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