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及造假公司均受到法律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经营水果生意的符某在湖北省某县购得当地脐橙780件,运至赣州市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外包装。该公司黄某梁明知符某采购的脐橙非赣南脐橙,仍然为其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级加工,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数量为15540斤,价值5016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分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的58440斤外地脐橙包装成赣南脐橙,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价值23376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橙假冒赣南脐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依法判处符某罚金2万元;判处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黄某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