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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楠 发布时间:2017-05-18
摘要: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级法院信息化工作呈现百舸争流、蓬勃开展的局面。按照智慧法院建设要求,我们需厘清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信息化要回归效率本位、符合司法规律、坚持需求导向、注重成本与收益。

  互联网通过更加快速和精准的连接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正在改变着司法的形态,只有把握好互联网时代的路线和全局,我们才能更好地参与塑造这个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级法院信息化工作呈现百舸争流、蓬勃开展的局面。在通过信息化重塑审判执行流程,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廉洁司法,在司法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审判质效、树立司法公信方面,其成就足以自信于世界司法舞台。

  在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上,周强院长重申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中对于智慧法院的定义: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三全三化”的智慧法院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作为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信息化浸淫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完全形成一种“形态”,需要从目前全国法院建设现状的一些现象上清晰地看到“挑战”所在,才能做到问题导向、保持定力、接近目标。这些现象包括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业务系统兼容性差的问题、智能化服务程度低、用户体验不佳的问题等等。深入剖析这些现象,对照智慧法院建设要求,有必要厘清智慧法院建设的几个基础性问题,这里我理解并将其概括为回归效率本位、符合司法规律、坚持需求导向、注重成本与收益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回归效率本位。这与智慧法院的管理形态相关。与机械是手眼功能的延伸不同,计算机是人脑功能的延伸,从大型机、小型机到PC,计算机的产生和运用首先是解决人脑难以计算的效率问题。后来的网络互联、移动互联乃至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其初衷也首先是提高信息处理和传播的效率。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是一个过程,先有效率(例如通过网上流程让办公办案快捷方便并自动生成信息)、才有其他价值的实现(例如将办案信息公开),并通过有效率的连接,逐步改变司法自身和与司法打交道的习惯和形态。可以说信息化的发展史充分说明了效率是本位的、第一性的,其他价值是派生的、第二性的,第一性的效率提升功能充分发挥,才能带动第二性的其他价值递次实现,例如公正高效的办好案件,公开才有意义(虽然客观上公开有不同程度的促进公正的作用)。实践中有法院购买触摸屏,仅仅是为了做做司法公开的样子,建网络首先用于网上监管,甚至热衷于委托开发诸如监控哪个律师和哪个法官接触最多、胜诉率最高的一类软件,这就倒置了本末,可能抑制信息化作为司法生产力诸要素的技术功能的全面发挥。所谓重建设轻应用,其实就是忽视了信息化建设第一性的功能,基本功能没有发挥好,结果可能什么事都没做好,反而让一线法官和辅助人员觉得是负担。在当前人案矛盾突出的背景下,信息化作为一种机制创新,作为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管理的一种形态,需要明确互联网的发展路线,回归效率本位,通过网络降低群众立案成本,通过智能语音文字转换技术让庭审记录准确高效,通过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节省法官撰写文书时间等,解放司法生产力。智慧法院建设中必然会伴随许多价值的产生,例如通过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推动社会治理形态的改变等等,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智慧法院建设既要坚持全面论,也要坚持重点论,当前需要回归效率本位的“重点”,才能使“四个服务”更加协调平衡,最终使“三全三化”效果全面呈现。

  符合司法规律。这与智慧法院的组织形态相关。信息化浪潮就其技术特点而言有其共性,但就其应用层面而言有其特殊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准确说应当是司法信息化,需要符合司法规律。例如在服务审判执行上,有人预言,基于神经网络算法和深度学习等“暗箱”特点,人工智能系统所产生、输出的内部运算过程将是人类智能无法解析的,其飞速发展已让科学界提出人工智能可能替代和战胜人类的命题。法律职业会不会为人工智能所取代,也成为争议的话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法律漏洞补充、不确定概念补充的情形,计算机目前还无法给出答案。对于对同类案件的智审推送系统,因为通过大数据只能深度“学习”过往的案件,推送的法条、案例不可能做到准确一致。在服务管理上,本意是通过审委会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委员们的发言,但不排除有些法官一看到镜头就“晕机”,不敢发言,或者处理案件的灵光闪现、争论案件的激烈程度再也没有了。电子卷宗的自动生成深度运用一些时候也代替不了纸质卷宗,特别是个别纸质文件有物证意义的时候。在服务廉洁司法方面,对腐败的线上监督并不能防止线下交易。一句话,司法信息化只能是智能辅助,而非智能替代,如果人工智能终将终结人类文明,我们现在讨论司法信息化就没有必要了。

  坚持需求导向。这与智慧法院的运行形态相关。司法信息化的用户或消费者也有一个“差序格局”,从司法产品的生产过程来看,第一圈层是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当事人,用得最多(区别在于法官是每天用,当事人是有案件才用);第二圈层是法院管理者(行政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频率次之;第三圈层是潜在的当事人、社会公众,偶尔关注。所以司法信息化的需求首先来自于法官,如何助力法官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是司法信息化的首要任务,而用户体验的好坏,可以反映司法信息化的发展水平。智慧法院建设将服务审判执行放在“四个服务”的首位,也体现了这个道理。信息化发展过程中,需求导向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需求主体错位,对信息化规划作出决断的往往是法院管理者,一些重要项目未必能够反映法官的需求,而常常是管理者的需求,将服务管理置于服务审判执行之上,例如有的法院将法官质效的可视化管理看得比采取切实技术措施减轻法官负担更重。第二是不了解真实需求。应用开发和需求“两张皮”,搞开发的不懂审判,懂审判的无暇参与开发,结果导致隔靴搔痒,产品智能化程度低、适用度不高、用户体验差。第三是现有技术条件不能满足需求。例如类案智推、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尚未取得突破,语音识别不能识别方言,身份识别等一些关键技术匹配不到位等。

  注重成本与收益。这与智慧法院的建设形态相关。优化投入产出比是现代管理的基本理念,从经济学角度说,注重成本与收益关系也是注重智慧法院建设的效率。如果司法的需求之火加上相关技术公司的利益之油能够最大化的提高司法生产力,让所有相关人都感到划算,那相关的投入就是值得的、有效率的。但是在智慧法院的实践中,一方面相关技术公司在司法信息化发展初期,由于短期商业化驱动,不是将精力用于更好满足需求、有序拓展市场,通过正当竞争推动司法信息化技术进步,而是不开放接口,设置数据壁垒等,导致一些地方不得不重复建设系统。另一方面,基于预算体制、需求差异等因素,各地大量自主研发的系统无法在国家层面一体化,系统之间互不兼容等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与公安、检察等系统在数据融合共享上还有诸多障碍,导致一些地方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断头路”,投入巨大,效果甚小,存在花钱赚吆喝的现象。一些地方尽管在基础支撑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上的应用程度却极低。下一步如果不能从管理上机制上解决智慧法院建设中不能用、不愿用、不好用的问题,投入就不能最终转化为收益。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与信息时代同行,我们既兴奋,也有些不安,也许未来智慧法院建设随着信息技术自身的飞速发展会远超我们的预计,但在当下智慧法院建设的评价体系中,如果上述问题的分析能够得到一定认同,希望能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一个反思的基础。

  (作者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