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浅谈公司实际控制权之实际控制权的界定

来源:广东风泽律师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5-18
摘要:经典案例 【笔者按】从多年前“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基于与投资方的“对赌条款”失去了公司控制权,到近年来沸沸扬扬的“宝万之争”,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得与失”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引起资本界、法律界乃至普罗大众的热议。笔者从法律视角,对公司实际控制权问题
经典案例 【笔者按】从多年前“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基于与投资方的“对赌条款”失去了公司控制权,到近年来沸沸扬扬的“宝万之争”,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得与失”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引起资本界、法律界乃至普罗大众的热议。笔者从法律视角,对公司实际控制权问题进行分析。风泽律师团股权纠纷律师在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或实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初创的小微企业,还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型企业,及至处于成熟发展期的大型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如何通过策略性的安排,实现并保障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问题,都是关注的焦点问题。风泽律师团股权纠纷律师认为,要讨论公司控制权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要对 “实际控制权”进行界定。“实际控制权”的核心在于“控制”二字,从字面理解,就是要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关于“实际控制权”的相关规定,散落于《公司法》及证监会及交易所颁布的以上市公司为规范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中。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216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216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于前述规定,公司法对持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即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份,公司法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份的主体;公司法认定股东实现控股的持股比例为大于或等于50%。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附则中对控制权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如下释义:“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附则中对控股股东的释义与上交所一致,但对于控股股东、控制的释义却与上交所的上市规则有差异。“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及交易所扩大了实际控制权的内涵,而沪深两个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及控制的释义存在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释义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并未对实际控制人作出“非公司股东”的表述。综上所述,广东风泽律师团股权纠纷律师提示:实务中,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则需要追溯至最终的自然人主体或国资委。以民营企业为例,若该企业的控制股东是某一自然人,则认定该自然人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该企业的控股股东是法人,则需向上穿透核查该法人的控股股东,直至穿透至最终的自然人主体,才能进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QQ:3572083912
责任编辑:广东风泽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