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名贪图小利的大学生深陷校园贷款,贷款金额达320万元,均是受一人操控。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校园贷重大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因上当受骗大学生之多,诈骗数量之大,影响力之大,相关媒体跟踪报道,并引发辖区市民广泛的关注。为此,庭审当日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受害学生及其家属,被告人家属,大庆日报、大庆晚报、油田都市报的记者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数十人早早来到法庭旁听此案。 一心创业无资金 借助校园贷获取钱财 被告人田某系黑龙江绥化市人,大学毕业后就职北京一网络贷款公司。后因挣钱少,便想独自开公司做大生意。一心想创业的田某,苦于手头无资金。2015年4月,其辞职后回到母校所在大庆市,并想到借助校园贷获取钱财之路。很快,其联系到学弟余某,让其从中帮忙介绍同学前来办理网上贷款,并开出优惠条件,即承诺学生办理网上贷款,只需将钱全部交由被告人,本人不用偿还即可获得100-300元好处费,同时介绍者也获相应提成。 受利益诱惑,余某便开始拉拢同学,且很快找到了13名同意申请贷款的学生。在被告人全程指导下,余某本人率先示范,通过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父母及同学联系方式、APP录制视频等资料,14名学生顺利通过名校贷、优分期、趣分期、京东白条等网络贷款平台的审核,并完成办理贷款的所有手续。14名学生拿到贷款后,将贷款如数转入到被告人个人帐户中。被告人当即履行承诺,当场给付每名贷款学生100-300元不等报酬,并给付介绍人2000余元好处费。 利息过多无力还 学生发现被骗如梦初醒 起初,被告人每月按时偿还学生贷款本息,并将余下的钱部分拿出放贷,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然而,本以为通过放贷让钱生钱,可情况并不乐观,借款人逃跑致放贷的钱未要回。为摆脱困境,解决当前还贷燃眉之急。被告人田某不得不再次联系几名大学生,以利益为诱饵,使其成为中介人,为其尽可能寻找愿意“有偿贷款”的学生。贷款不用还还能挣钱,简直是一本万利。在同学介绍下,很快又有一批学生愿意为其贷款,并如愿拿到相应报酬和介绍费。 就这样,知道被告人做这种无本生意的大学生越来越多,并有5名学生专门为其介绍“客户”。一传十、十传百,一些为蝇头小利的大学生,纷纷成为了被告人的客户,“自愿”为其贷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后期还先期,最终导致贷款的利息越来越多,致被告人无力再偿还学生贷款。为此,一些银行纷纷向学生催款,这时受骗的学生们才如梦初醒,并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共计有186名在校大学生被骗,被告人利用他们名义共计贷款320万元,扣除押金,实际得款280万元。截至案发前,其已偿还本息合计约110万元,余款全被其挥霍。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田某被大庆市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现场争议多 定罪量刑成焦点 “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但是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下午14时,庭审一开始,被告人田某向法庭说道。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庭审中,被告人田某一再坚称自己触犯的是骗取贷款罪,而非诈骗罪,因为自己并没欺骗学生,他们一开始就知道贷出钱的最终流向,由我使用,由我偿还,而且整个贷款行为都是自愿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并不想让学生利益受损,其只是想利用这些学生贷到款而已,其着眼点是从小额贷款平台取得贷款,受害人应是小额贷款平台。 对此,公诉人认为,将被告人行为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是讲不通的,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被告人并没实施骗取小额贷款平台的行为,其欺骗的是这些大学生。诚然,被骗学生与其签订合同是自愿的,也知悉贷出钱是由被告人使用和偿还,但关键是被告人隐瞒了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让学生贷款供自己使用这一真相,故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在法庭调查中,就受骗人数及贷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公诉指控受骗学生186人,贷款数额320万元,实际得款280万元,偿还本息约110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70.8214元。辩护人认为,经查证,涉案人数178人,贷款金额为228万元,未还金额133.5万元。随后,向法庭出示20本贷款详单,并认为存有学生贷款没有银行明细,不应认定该学生贷款成立,且偿还数额计算有误差。 公诉人认为,没有银行明细,但有银行转账截图,银行明细只是证据一种表现形式,而银行转账同样也是属于证据范畴。对于受害人数问题,应是辩护人复印卷宗过早所致,后补充侦查又发现8名受害学生。关于贷款数额问题,卷宗中有详细表,可与辩护人庭后一一核对,并由法庭综合考量决定是否采纳。 就量刑部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明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另外,对于本案定性仍倾向于骗取贷款罪。据此,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田某认罪悔过,并陈述在案发前已与部分受害学生进行沟通,也打算自首,但因个别学生提前报案导致无自首机会,结果被抓归案。其还承诺,对于因自己行为给学生造成的损失,目前虽没有偿款能力,但在狱中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挣钱,弥补受害学生的损失。 对于案件定性及判处刑期,法官将纵观全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结合判断。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