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未按时给付利息,债权人催还不成便强行非法拘禁债务人。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覃、蔡、曾三人因非法拘禁林某,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5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覃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口头约定每月给付利息2000元。林某在按时按量付给覃某7个月利息后,没有再准时支付。2017年4月9日晚,覃某两次催要利息并要求连同本金一起归还无果之后,便致电林某要求商谈偿还债务事宜,林某自觉愧疚便应允出门。覃某遂召集几名“小弟”将林某带至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附近,对林某进行殴打后便胁迫其电话告知家人凑钱还债。林某按其要求多次催促家人筹钱,但因时间急迫未及时筹足金额,期间,林某被迫签署亏欠覃某1万元利息的协议。之后,担心地点暴露的覃某将林某带至自己的公司门面并命人看守限制其离开。次日,覃、蔡、曾三人继续要求林某通知家属偿还债务及利息,否则不许其离开。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林某家属报案抓获覃、蔡、曾三人,几名“小弟”出逃。后经法医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蔡、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