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远赴湖北省巴东县帮伙计讨债,用微信骗出当事人后,将其殴打至伤后强行带往宜昌。近日,杨某、夏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5月,杨某帮谭某在巴东县野三关找谭某钊索要债务时与谭某钊发生争执,索债未果。回到宜昌后,杨某将夏某介绍给谭某认识,夏某承诺帮谭某索债,双方协商后,谭谋预先付给夏某讨要债务的路费1000元。 2016年8月12日,夏某与杨某、张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相约从宜昌一同驾车前往野三关找谭某钊,经打探得知谭某钊在巴东野三关开设培训学校,夏某便以陌生人身份添加谭某钊微信,谎称要到谭某钊的培训学校报名学习,次日,夏某通过微信邀谭某钊到野三关某酒店见面。当谭某钊与同事刘某开车来到约定地点后,杨某、张某、李某在酒店门前拦住谭某钊并强行将其往车上拉扯,谭某钊因反抗而遭到殴打,刘某欲上前阻止,也被踢倒在地,随即谭某钊被强行带上车。随后,夏某驾车朝宜昌方向行驶,途中杨某、李某用衣物蒙住谭某钊头部、威逼其迅速还钱,并不时而用伸缩棍殴打他,到达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后四人将谭某钊释放。 另查明,夏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5年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杨某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杨某为帮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谭某钊,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夏某、杨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谭某钊进行了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应依法从重处罚。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