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 杭州愚昧的保姆意图向雇主表现自己在危难时刻能挺身而出的大无畏精神,在雇主家里放了一把火,结果没有控制好火势,大火烧毁了雇主一家人,保姆也因触犯放火罪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保姆放火案还未尘埃落定,刚刚,厦门那边又出事了,只不过这次不是在楼里放把火,而是在楼下挖地下室,所挖的楼也是高层住宅,据说挖地下室的是一楼的业主,挖的地下室长宽各二十米,深七米,结果是楼房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好端端的一座楼已然成为危楼。 没有经过审批,擅自挖地下室,这一定是违法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呢?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照这两个法条,我们分下一下挖地下室的行为。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偷挖地下室的人,主观心理都是故意的,都是故意偷挖的,也就是说偷挖地下室的行为都是故意犯罪。他们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弄不好的话,就会出现楼房垮塌这种倒霉事,但是他们又相信自己绝不是倒霉的那一个,于是,就放心大胆地挖,甚至是公开地挖,中国人嘛,只要是众人的事,没人会管的,没人会在意的,每个受害者都在家里等着其他受害者出面呢,这是生活在中国的最大好处啊。想想杭州被保姆放了一把火的那座楼房,有哪个土豪把消防设施当回事的,即使有哪个土豪发现消防设施形同虚设,也懒得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哪有那么多火灾啊,还是让喜欢多管闲事的去管吧。 当然,偷挖地下室的人,其主观目的往往都是想使用地下室放东西、居住或者搞经营,他们一般都没有要把好楼变危楼的目的,他们也实在不想把好楼挖成危楼,因为这达不到他们对地下室的各种需求,但是,他们内心里非常明白“好楼变危楼”的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他们或许相信即使真的把好楼变成危楼,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放火那么严重,只要把楼房里的人进行转移疏散,然后由专业的建筑人士过来修修补补,危楼就又变成好楼了,说不定地下室还保住了, 其次,从客观上来说,判断偷挖地下室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只要看其有没有偷挖的行为就可以了,不必在意是不是将确实将“好楼挖成危楼了”,更不必在意楼房是不是垮塌了,这就好比放火罪,只要在不特定的人群或者不特定的人群使用的住宅楼、办公室或者影剧院等地方放火,那就是放火罪,不用问有没有烧死人(当然,如果你只是拿出打火机点燃了叼在嘴里的香烟然后又熄灭打火机,请放心,公安不会找你麻烦的)。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根本就不用考虑偷挖地下室的行为人到底持有什么样的主观意图和心理动机,只要偷挖了,那就犯罪了。 为什么行为人一开始偷挖就构成犯罪了?这是因为只要一偷挖,整座楼的不特定人群就开始处于危险状态了,随着行为人越挖越深,危险也就越来越大。当然,在偷挖的过程中,还有可能会挖断煤气管道和上下水管道,也就是说,偷挖地下室,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整座楼的居民时时刻刻都处在危险状态中。 如果偷挖地下室的行为没有导致好楼变危楼,也没有出现楼房倒塌有人重伤或者死亡等情形,那应该算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可以判决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偷挖地下室的行为好楼变危楼,甚至楼房垮塌有人重伤或者死亡,那法院可以判决行为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具体到福建的这一案例,我希望法院依据刑法第115条判决行为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好楼已经变危楼了,出现了该法条所说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