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公共秩序和社会架构的容纳能力问题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发布时间:2017-07-13
摘要:法静亦水 维护公共秩序 清场广场舞、清道暴走群有媒体报道说,在近几日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山东临沂晨练暴走民众被撞一死一伤事件报道的相关跟帖中,约有九成留言者站在了肇事司机的立场上。暴走群体出现在机动车道,广场舞者常年扰民,都是有责部门长期不作为
法静亦水 维护公共秩序 清场广场舞、清道暴走群有媒体报道说,在近几日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山东临沂晨练暴走民众被撞一死一伤事件报道的相关跟帖中,约有九成留言者站在了肇事司机的立场上。暴走群体出现在机动车道,广场舞者常年扰民,都是有责部门长期不作为的结果 暴走群体不应该出现在机动车道上,这个道理,即使是暴走群体的成员也十分清楚。但是,暴走群体就是出现在了机动车道上,且不是偶尔,而是经常;不是短期、间歇、无规律,而是长期、无休、有时段。对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这种显然阻扰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当然不是反对暴走的人或群体可以私力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即使私力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也不应该是由私力出场解决的问题,谁都清楚,这个问题就应该由社会治理者来解决,就应该由维持、维护公共秩序的有责部门来解决。暴走群体出现在机动车道上,广场舞者常年扰民占领公共空地,都是有责部门长期不作为的结果。 再者,暴走群体成员、广场舞者所要求的健身场地问题,也完全是合理的、正当的。只不过,他们应该向负责提供、且有义务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治理者提出这种要求,而非以违法违规的行动来挤占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空间,将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公共治理问题变成了一个互撕和互怼的靠私力去解决的私域问题。 在暴走群体违规占道问题上,在广场舞扰民问题上,实际呈现出的是生活在同一公共空间、处在相同生活层次的民众在生活态度、行为方式、规则认知以及利益追求上的差异和不同。这种差异和不同本属正常,本来就是正常社会图景之一部分,丝毫不值得莫名惊诧。但是,这种差异和不同如果不能容纳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公共秩序之内,不能在一个基本稳定同时也不乏活力的社会架构中相容同存,而是成为社会冲突的不竭成因和无底渊薮,成为规则崩解和秩序失范的肇因,那么,这就不是上述种种差异和不同所带来的问题,而是公共秩序和社会架构的容纳能力问题。 公共秩序和社会架构的容纳能力问题,其实就是制度安排能力的问题。这个能力,就体现在让那些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合理合法地各怀心腹事的芸芸众生,可以按规则相安无事生活的制度化安排得当与否。具体说,得当的制度化安排,就是让想跳广场舞的人和想享受宁静的人、有志于暴走的人和依法享有路权的人都能以恰当的方式实现各自并非过分的权利要求,并且都可以彼此平和、互不相扰地在同一时空中自主自治而为。 现时呈现的状况则与之恰好相反。广场舞者与非舞者你撕我、我撕你,暴走族与行路者你怼我、我怼你,都似水火不共一处。所以,此中问题正在于,一个本来属于公共治理的社会问题,一个广场舞者与非舞者、暴走族与行路者都应该一起向公共秩序和社会架构的容纳能力寻求在同一时空中互不冲突的自主自治行为权利的问题,是如何成了同一社会阶层中的行为差异者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问题,以及这些行为差异者是如何放弃向治理社会的公权力寻求提供其应得的公共产品,转而意图以私力去解决公共秩序中的社会冲突。 其实,在治理广场舞扰民、占用机动车道暴走等问题上,违法违规者众多,本不是什么治理不了的原因。所谓“法不责众”说,实是执法者为解脱自己不作为而挡箭的一种说辞。人们不妨认真回顾一下,只要执法者有行动的意愿,究竟有哪一桩事因为“众”而阻碍了执法者行动了呢?对社会治理者而言,清场广场舞、清道暴走群体相对并不难,绝对难的是清场、清道之后,必须提供广场舞者和暴走群体所应该享有的相应的公共空间。 显然,普通民众停止互撕互怼,有责部门有所作为是前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