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规范“减假暂”: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正赢公信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1
摘要:规范“减假暂”: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正赢公信

会议研究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着力从制度、机制上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司法腐败行为。

——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孟建柱

人民法院要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加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力度,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周 强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由于相关制度的漏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造假案件;广东省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十年,但从宣判当天起就开始“保外就医”,一天牢也没坐,直至被检察机关查出后才重新收监。这些典型案件暴露出过去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以权、花钱“赎身”等问题。这种现象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

为高墙架起法纪高压线,坚决堵住制度的漏洞,最大限度挤压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

“五个一律”

打消公众疑虑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精神,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了这类案件“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以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通过公开促公正

细化规定

明确适用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完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等。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这次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洪伟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制度健全、适用从严和宽严均衡三大特点。

该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透明

引阳光入高墙

阳光永远是最好的防腐剂。预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必须切实提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推动“减假暂”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各地法院充分利用好信息网平台,对所办理的“减假暂”案件依法进行立案公示、庭审公告、视频公开、文书公布;推动狱内法庭包括数字法庭和远程视频法庭建设,推广网上庭审直播,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运行,安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入信息化快车道:全面建成使用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实现卷宗材料网上报请、案件全程网上办理、法律文书网上传输,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请公开、裁前监督——审判公开、陪审监督——文书公开、社会监督”为思路,进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改革已有3年。3年来,该院累计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9394件,降低监狱提请幅度裁定减刑的案件达50.6%,对171名罪犯不予减刑、11名罪犯不予假释。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2014年以来,德州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183件,其中减刑1877件,假释259件,“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案件47件,并督促一大批罪犯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金额逐年大幅度增加,维护了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有力地回击了社会上存在的“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错误思想。

人大代表王亚非:让减刑假释更加透明

人大代表樊红艳:让刑罚真正达到目的

人大代表张洪川:以改革规范刑罚执行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