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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宣判一特大制贩毒案 1人判死刑3人判死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5
摘要:广东宣判一特大制贩毒案 1人判死刑3人判死缓

  备受关注的清远“808特大贩毒案”,12月5日在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其中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死刑;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首次制毒:10天不到炼制氯胺酮258公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子强、李浩恩、陈永忠密谋制造毒品氯胺酮,商定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陈永忠负责具体的购买事宜,李子强组织人员制造氯胺酮。李子强通过被告人刘扬坡租赁被告人欧记志在连州的一间平房作为制毒工场,并安排被告人何越锋租赁了毒品仓库,李子强还安排被告人刘扬坡、何越锋、欧艺才、潘智明将制毒工具及制毒辅料运到制毒工场。

  其后,李子强安排被告人郑召宽与陈永忠购买了22袋(每袋重25千克)盐酸羟亚胺。其中21袋由刘扬坡、何越锋运到连州市保安镇的制毒工场,陈永忠将剩余1袋在清远市清城区西门塘交给绰号“日本”的一男子(另案处理)。盐酸羟亚胺运到工场后,由刘扬坡、何越锋、欧艺才、潘智明与“阿奇”、“阿庆”(二人均另案处理)将盐酸羟亚胺制成氯胺酮。8月13日,在制出氯胺酮晶体后,刘扬坡、何越锋将氯胺酮晶体运到存放毒品的仓库,被告人李海健、何越锋等人在该处进行晾干、分装,共制得258千克氯胺酮。

  二次制毒:炼制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抓获

  2014年8月底,被告人李子强、何越锋、刘扬坡、欧艺才、潘智明合谋,用各人前一次贩卖、制造氯胺酮所得报酬来购买盐酸羟亚胺,继续制造毒品氯胺酮。由李子强联系被告人李桂亮购买盐酸羟亚胺,李桂亮则与被告人罗洪禹等人约定也共同出资购买盐酸羟亚胺。

  受李子强安排,被告人郑召宽,李桂亮安排罗洪禹、“阿志”、“阿红”(均另案处理)购得32袋(每袋重25千克)盐酸羟亚胺回清远,其中12袋由被告人罗洪禹伙同他人运往广东省新丰县。另外20袋盐酸羟亚胺被运到欧记志的平房内,由李子强组织被告人刘扬坡、何越锋、潘智明、欧艺才、李耀、刘石用来制毒。

  2014年9月5日正在进行结晶工序时,警方捣毁该制毒工场,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黄色液体2392千克,氯胺酮含量7.2%、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体495千克,氯胺酮含量1.1%,以及化工物品和制毒工具一批,19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后警方从被告人刘志玲身上起获净重33.7克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和含MDMA成分的药丸,扣押了被告人陈彩易按照被告人李子强的吩咐所存放的毒资。

  一审公开宣判: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法院当庭对19名被告人进行宣判,被告人李子强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永忠、李浩恩、郑召宽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扬坡、何越锋、欧艺才、潘智明、李伟业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建锋等10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数十名被告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