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已经很长时间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笔者之前也曾经撰写过文章,认为即使红罐包装与其他元素加在一起共同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也不影响任何一家饮料公司使用红色罐体作为饮料瓶,因为红色作为一种颜色不能被垄断。 近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一出现,便惊到了法律人。红罐包装与其他元素加在一起果然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但是这个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既不归王老吉也不归加多宝所有,而是两家共享。让人感觉双方斗到最后,被最高法院“共享”解决了,不知道这个“共享”的想法是否与目前的各种共享经济有关系,司法也受到了经济的影响。 本文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很意外的判决,以前没有出现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共享的案例,这样的案例也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做出来。因为这种判决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判决,具有创造先例的功能,这种柳暗花明的判决,地方法院做不得。 从本案来看,其社会效果应该不错,对于彻底解决长久以来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诉讼战能起到一定的帮助。至少在红罐问题上,既然都共享了,以后就没有必要诉讼了。但是,或许不能彻底解决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诉讼战。诉讼战是商战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战存在,就可能起诉到法院,引起诉讼战。没有了红罐的问题,还有其他的问题。即使在共享的前提下,各方使用的时候都应该添加识别标志。比如,加多宝要写明“加多宝”,王老吉要写明“王老吉”。如果没有添加明显的识别标志,还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共享的概念有点类似商标共存的概念。商标权本来只能是一个人的,但是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允许出现两个人对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的同时存在,加上区别标志之后都可以使用。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属于一种商业标志,或许法官认为:既然商标都可以共存,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可以共享了。 不过,长期来看这样的判决的法律效果是否好呢?本文存疑。理由是: 1、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共享没有法律依据。 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某些矛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是特有的,就一定是跟别人不一样的。如果是一样的,那就不是特有的。共享本身与“特有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2、法院判决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消费者依然可能会混淆。 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就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现在共享了,让消费者更加“傻傻分不清楚”。 3、法院的判决在表面上解决了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但是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甲、乙两个人因为争夺一件东西的所有权告到了法院,告到法院的原因往往就是不能共享,或者归甲、或者归乙,甲乙已经势不两立。这个时候,即使本来就应该归两个人共有的,也最好给他们分割开。比如,夫妻两个人离婚分房子,法院总要判决房子给丈夫还是给妻子,如果法院判决夫妻共享,那么这个事情其实没有解决,能共享就不离婚了。 所以,共享的判决有司法懒惰的嫌疑,看似解决了一个案子,其实没有分清楚双方的权利界限,可能不利于双方之后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