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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答规范宪法学者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6-12
摘要:学术文章 草稿 修改 写作学习 自批 按:上次写过短小的《为政治宪法学“正名”》,一来自己精读过《政治学基
学术文章 草稿 修改 写作学习 自批 按:上次写过短小的《为政治宪法学“正名”》,一来自己精读过《政治学基础》和《宏观政治学》,自习过行政管理学,二来确实认为我国的宪法难题乃是政治问题,觉得政治宪法学是比较对的。 现在又是急着想发文章,又是学识不够,或者所谓“没有动力”,那就先来法律博客“哗众取宠”,争取获得部分鼓励或者关注。丑媳妇先来见见公婆,就算没有穿好戴好,等到有了信心和感觉,再来修改,把文章弄好,修改确实是笔者未学好的一门写作学问。或者说,笔者根本还没有学会写作。对论文修改的技巧和基本道理的阅读还是欠缺,这些都拿出来晒太阳,希望能够学会修改,学会写文章。已经快是2017下半年了。文章发的还是太少了。急乎,不急乎? 修改还是写作?让草稿和想法变为文章吧——所谓学术热情不足? 徐辰、周林刚、韩秀义、山东大学的李忠夏,以及几篇博士论文等,都对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进行总结、归纳、厘清,笔者的这个想法还有意义吗?这就是需要继续做的“文献综述”,即使写法不同,想法不同,作用不同,“还是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的。”论文不是炒菜,岂能信手拈来?“文章千古事。”岂能不严谨?就算功利也得修改完整再见“公婆”吧。这些是笔者还未完全确立的基本素养,在此反省。我看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答规范宪法学者摘要:近年来政治宪法学异军突起,与规范宪法学形成对垒,是我国宪法学的好的景象,说明我国宪法学终于也有了自己的学派之分,学派之争是学术繁荣的标志之一,不禁令人想到纯粹法与政治法,凯尔森与施密特,此文试着以自己的个人见解厘清什么是规范宪法学,什么是政治宪法学,两者功能有何特征,试着丰富对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理解,毕竟当下二者界限、概念不是那么的明晰。 前言:笔者的态度是偏向为当下有些沉抑的政治宪法学正名,但不过分否定规范宪法学的功效。一、宪法学者的使命和应有风格讲真话 施密特不等于全部的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者,或者其他怀疑政治宪法学的学者,对防范类似纳粹悲剧的事故是有益的,至少有效提醒政治宪法学蔓延过度,假设它真的有“危害”的话,算是一种提醒。即使事实上高、陈的政治宪法学并不是危险之说。目的性林来梵 理论抱负 各方看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出现与争鸣,本质上无疑是为了解决当下中国宪法学的难题的目的。要比较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不能不说我国宪法的特征与本质,以及几十年来的实践及现状。 我看规范宪法学:可能存在一种创造学派的功利,或者说,林先生辞藻华丽温和谦逊,但可能规范宪法学解决不了现实问题,法政治学功能性毕竟强,规范宪法学是一种学术研究的规范态度和方法,来自日本法学的借鉴和推广。规范宪法学是一种严格规范合理的智识储备,是宪政正常状态的必需品。林来梵教授反复强调政治宪法学没有区分“研究对象的政治性”和“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且说“政治宪法学采取政治学的方法,同时借用哲学这个学科形成理论上的自负,引用的资料也多为政治哲学的文献”。笔者认为,研究宪法学,不必完全拘泥于法学科,引用的文献也亦可跨学科,议论文的本质能够自圆其说,且合理合法即可,不能为了宪法学而宪法学,重要的是能够解决当下中国的宪法问题,且不至于带来类似魏玛宪法漏洞为政治所利用的灾难即可。用政治学的方法解决宪法学问题也未尝不可,解决中国宪法学问题,确实需要一种理性的实用主义,因为我们用宪法学的方法探索宪法学问题的核心: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的落实,几十年过去了,功效何如呢?由于宪法的特征,考虑政治因素,用多种学科或者“非宪法学”方法也是必要的和实用的,在不导致类似纳粹的非法统治的前提下。规范主义宪法学可谓一直有之,毕竟学者的规范,亦对法治及宪法进步有相当的推动作用,但宪法还是一定层度上停留在“闲法”的状态,尤其以宪法监督为例,就是最大的软肋抑或硬伤,但规范主义宪法学能够突破此困境吗?笔者不敢苟同,虽然说规范主义法学学并不完全忽略政治因素的考量,但想必这种“考量”是为了规范宪法学的完善的作用,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足够剂量。学派的好处:给人以一种热血,好似战争的打斗,但又不会流血;学派给人一种莫名的动力,不知是否是人类好斗的本性,抑或捍卫自己观点的正常心理趋势。 借学派之名增加文章吸引力 学派之争能够给各自一种声望,因为派别是中国人很感兴趣的东西,它也特色鲜明,旗帜鲜明,但是学派往往给各自一种不去采纳对方优点的心理偏向,比如政治宪法学可能忽略了逻辑、严谨,规范宪法学可能可以规避政治,这都是不好的,甚至是不对的。 何为规范宪法学何为政治宪法学优点 实际宪法学 防止误会 名词教条重金属 琵琶愿景 接地气当下 未来规范宪法学追求的是研究的一种品格,反对研究中迁就''政治'',政治宪法学则结合中国政治现实、国情,为了解决问题。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的''导读''――一个研究生视角人们对政治宪法学有一个误解,以为就是政治大于法律或者干涉法律的, 不要停留在学派站立和坐镇的自豪与自满之中,要更多的面对现实的问题自洽(顾培东 中国法学何处去) 学派的创立是创立者的学术偏好,诸如陈端洪教授喜好政治学,林来梵教授师从铀烟和夫,铀烟和夫的师父等又师从德国名家 理论来源 误区1:政治宪法学不是危险不要把施密特等同于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不脱离宪法文本。对规范宪法学的误区:认为其没有考虑到宪法及其实施的政治性 政治宪法学是“临门一脚”,解决问题,最终还是得回到规范宪法学去。规范宪法学是常态宪法学,也是宪法学应有的、理想的样子。必然避不开讨论施密特政治宪法学有何“危险”? 政治宪法学者,部分似乎有些激进,抑或热情,翟小波,陈端洪教授,规范宪法学者,则比较儒雅冷静,林来梵教授。 规范宪法学需要更多的直面中国的核心宪法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而不是说“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规范宪法学宁为无用之黄钟,也勿为误民之瓦釜”,这句话是一种保守的学术观,警惕纳粹利用宪法造事端的教训是正确的,但这句话也无疑对宪法核心问题有一种等待时机以及暂时无能为力的承认,抑或是几十年来宪法核心问题的不能解决或者学术探讨无能为力的延续。政治宪法学则有更多的勇气与“着急”。 学派之争,请不要陷于相互攻击批判对方的不全面,而应该以目的的解决为最终标准,进行学派竞赛。参考书目 政治宪法学确实是接受或者承认当下的政治现状。 施密特怎么了?有错?错在哪儿? 林来梵先生说:“规范宪法学亦考虑政治因素。”(文人法学)高全喜说:规范主义的政治宪法学,是宪法解释学,(政治宪法学纲要)所以两个学派其实都折中,不极端,大可各取所长,既规范,又考虑政治,规范宪法学无疑是政治宪法学的安全阀,政治宪法学是宪法学的排头兵。 两派有相互狭隘对方的趋势,“评论界所谓的以陈端洪、翟小波和我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我称之为狭义的政治宪法学)” 以“性价比”分析利弊, 性价比几个人的损失 类似公民权利侵犯 少数而持续的 运动式的灾难 文革 德国纳粹当下那么做 不鼓励意志主导 但为了法治进步 当下政治宪法学阵营倘若看起来人比较少的话,是一些学者对政治宪法学的误会,以及过于谨慎怕承担政治责任,影响自己。陈端洪教授《论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政治法》犀利指出当下状况,可谓警示良言,学术良心,甚至是相比于那些“怕事的保守主义宪法学者”更有“冒险和牺牲精神”,敢于直言,不过份畏惧担责,值得佩服、肯定,效仿,宪法学者是需要一些类似的精神的,而不是顺势而歌抑或“政治无涉”、“明哲保身”。 诚如魏德士所言:法学研究就是要负有政治和道德责任。宪法学者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使命感。形成合力 两个学派缺乏明确的定义,我给出定义。 德国纳粹的残暴行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魏玛宪法48条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条款,并且,文革时期文化大革命侵犯人权的行为横行,原因是国家法治未真正确立的原因,上上下下的行为没有真正纳到法治的轨道上。所以在当下为了法治的健全,为了解决宪法监督的落实考虑政治事实,利用一点我国现实的政治领导法治的做法,不算巨大危险的行为,相反比党内法规立法进行党的自我监督的模式略胜一筹。倘若宪法监督机构逐渐具备独立性的话。 预设,当下似乎规范宪法学阵营的人比较多,毕竟林老师把韩大元老师的宪法解释学也招纳过来,而他们各自的弟子就有许多许多。但相信未来,政治宪法学会得到越老越多的认同与了解,毕竟许多学者还不了解,只是以为是宪法政治化的恐怖,金子总会发光,抑或继续闪耀。 宪法学三阶,一82年以来的规范宪法学,政治无涉的学术研究;二,实用主义抑或政治宪法学,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顾及政治现实;三,在制度健全基础上的规范宪法学研究,是常态,也是理想; 政治宪法学是临门一脚,最终得回到规范,或者一直带着规范在舞蹈,匍匐前进。 传统宪法研究,是一种保守主义,可能故步自封,事实也基本如此。实用宪法主义,抑或政治宪政主义; 规范宪法学“得势”原因一部分是人们由于特殊历史事件诸如文革,对政治对法律的控制已经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而规范一词乍一听是比较“规范的”,稳妥的,保守的,符合人们在大灾难之后的求稳心理,生怕再出现政治狂暴、不规范的场景。但这只是人们对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肤浅的直观印象罢了。 故取名叫做务实宪法学。防止误会,或许受政治二字影响,带来不必要的误会。不过确实要提防类似纳粹时期宪法学危险的发生。 结语:学派保持,但以解决问题为功用; 参考书目:徐辰:《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现实与历史》 有待斟酌,有之处陈端洪高全喜 学院式的研究倘若不能用于实际,有何用处?规范宪法学的研究碰上宪法难题,之于宪法学的政治障碍和现实,可谓是“秀才遇上兵。” 结语目的不是批评谁,赞扬谁,而是为了告诫诸位宪法学者,宪法研究不能只讲技术,忽略现实问题,不能学究式的研究,而是要从问题出发,否则只会是继续即使几十年来的宪法研究,虽然类似“依法治国入宪”、“人权入宪”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都不是根本的东西,最根本的还是宪法监督,否则孙志刚、聂树斌都会是我国法治的牺牲品,宪法研究必须更多的考虑政治现实,没办法回避,也不能回避。 政治宪法学是过渡形态,最终回到规范宪法学。引用: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编:《中国宪法学三十年(1985——2015)》,法律出版社,,2015年10月,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一文,第106页; 魏玛宪法第 《卡尔.施密特》 林来梵先生语,《文人法学》 林来梵著:《文人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第121页; 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纲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五页; 转引郭道晖:法理学精义 比如宪法监督制度的落实,宪法监督机构、程序、职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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