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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产瘫案件中的裁判逻辑研判_蚌埠李军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一例产瘫案件中的裁判逻辑研判 文 /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诊疗概要 】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产妇 因孕足月到被告 处 住院待产,该院诊断为 “G2P1 宫内妊娠 38 周+ 6 , LOA ,单活胎、临产 ” 。 2014 年 12 月 15 日 14 时 20 分,新生儿

一例产瘫案件中的裁判逻辑研判

  /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诊疗概要

20141215日,产妇因孕足月到被告住院待产,该院诊断为“G2P1宫内妊娠38周+6LOA,单活胎、临产201412151420分,新生儿娩出(即本案原告罗某)。新生儿娩出后,出现窒息及右上肢无力,当日转市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挤压伤、右侧顶枕部头皮软组织血肿、产瘤、臂丛神经麻痹未排等多种病症2015421日,原告罗某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诊治。2015422日,原告在院行臂丛神经探查及移植术,术中探查发现,C5断裂、C6-T1撕脱,术后诊断:右产瘫4型。

【鉴定情况】

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次鉴定均认为被告存在以下不足:1、未做骨盘测量;2、病历书写不详细;3、救治组织人员不足;4、医疗经验不足。市医学会认为被告所存在的不足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认为,结合以上不足,根据分娩时间长,因此推导被告卫生院助产行为存在过失,需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为21-40%

裁判摘要】

关于被告在罗某的损害后果中参与度的问题院认为,肩难产属于意外事件是我国医学界的一个共识……,超过50%的肩难产发生于正常体重的新生儿,且事先无法预测。”“发生肩难产后,新生儿最常见的并发症是臂丛神经损伤。发生肩难产后,缩短胎头胎肩娩出的间隔,是新生儿能否存活的关键,因此,出生时间的长短对新生儿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罗某的臂丛神经损伤就是发生肩难产后的并发症。因此,肩难产的发生虽然属于意外事件,但发生肩难产后,被告卫生院是否能按规定的操作迅速、熟练地让新生儿娩出,是被告卫生院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如不能按规定的操作迅速、熟练地让新生儿娩出,造成新生儿损害,按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涉及到被告在罗某的损害后果中参与度的问题。……经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在罗某的损害后果中参与度为21%-40%。从鉴定机构的分析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在罗某的损害后果中参与度为40%

【律师简评】

由于判决书中并未披露完整的诊疗事实和鉴定经过,笔者仅对判决所体现的裁判逻辑进行解读和评析。

本案裁判逻辑:1肩难产属于意外事件是我国医学界的一个共识且事先无法预测发生肩难产后,新生儿最常见的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发生肩难产后,缩短胎头胎肩娩出的间隔,是新生儿能否存活的关键,因此,出生时间的长短对新生儿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2本案中,原告罗某的臂丛神经损伤就是发生肩难产后的并发症但根据鉴定意见,本案分娩时间长,因此推导被告卫生院助产行为存在过失,需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为21-40%3、结论:被告罗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上述裁判逻辑值得商榷之处:1、“肩难产属于意外事件是我国医学界的一个共识且事先无法预测”,这一论断缺乏足够的依据。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外尚未权威医学著述将肩难产定性为“意外事件”,更遑论我国医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肩难产“事先无法预测”这一论断也不够准确,准确的说法应是“事先难以预测”,而且这是就普遍意义而言,具体到个案,有诸多预测肩难产的方法。比如通过产检信息评估产妇有无难产高危因素,通过产程观察发现产程延长、产程停滞、胎先露下降缓慢,尤其是第二产程时间延长,应视为肩难产的预警信号。当上述情况需要阴道助产时,错误的干预方式、手法、操作力度更成为肩难产的主要诱因,而阴道助产本身也是肩难产的高危因素之一。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