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两名厅级干部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志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收购、项目资金、股权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88万余元。李阳通以他人的名义在外持有其他公司20%的股权,2012年3月,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由地润公司借款5000万元当作其控股公司的项目出资验资资金,并在未经地润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将钱汇出,上述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给地润公司,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志光先后利用其担任桂平市市长、市委书记,贵港市市委常委和贵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50万元。2007年初至2010年,黄志光任桂平市市委书记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逾越职权,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阳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1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黄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志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