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某犯罪嫌疑人基于同一个犯罪事实,在湖北省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就移送到福建省某公安机关来,公安机关基于同一个犯罪事实再次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湖北省办案单位没有撤销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况下,福建省的办案机关能否基于同一个犯罪事实,再次予以刑事拘留或者批准逮捕?如果可以,是否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由于我们国家大,犯罪嫌疑人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比较常见,但目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变更管辖机关之后,能否再次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在一些案件中,先管辖的机关已经超期羁押了,变更管辖机关之后,如果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变更后管辖机关的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也变成超期羁押,如果可以重新计算,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 对此,我曾经咨询过权威的刑事诉讼法专家,他的回答是,因管辖而导致的这类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我最近办理了一个案件,更发现这个因异地管辖而引起的羁押问题是一个真问题。 例如,我的当事人因对方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因为当事人在外省,公安机关并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先采取网上通缉,然后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先行刑事拘留,并送往当地看守所羁押。即2017年7月16日被外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直到前两天,我的当事人才被带回来,直到7月28日又被本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并送往本地看守所羁押。类似这样的问题,异地已经刑事拘留,甚至已经超过了羁押期限,异地管辖之后,能否再次刑事拘留?我咨询过一些律师,他们说,现在公安机关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变通措施,即立案之后,由于嫌疑人在外地,不能马上实施抓捕行动,就先进行网上通缉,同时,委托嫌疑人所在外地的公安机关先行拘留。那么,公安机关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这种重复拘留的是否合法?在案件判决时,异地拘留的时间应该可以折抵刑期吧! 就上述问题请教各位大咖,希望不吝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