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0号 
 申请人:宇文霞。 
 被申请人:邓俊峰。 
 被申请人:李军梅,系被申请人邓俊峰的妻子。 
 被申请人:李兰婷。 
 申请人宇文霞因与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宇文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宇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产品型号为RD1304,整机(底盘)号为201504145至201504164共计20台拖拉机。 
 二、冻结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