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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产瘫案件中的裁判逻辑研判_蚌埠李军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 出生时间的长短对新生儿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 ” 不够科学和准确,也与本案臂丛神经损伤的关联度不大。从医学角度,胎儿娩出时间长短与胎儿的预后的确呈正相关,但这主要是与新生儿存活概率及窒息所引起的脑损伤相

出生时间的长短对新生儿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不够科学和准确,也与本案臂丛神经损伤的关联度不大。从医学角度,胎儿娩出时间长短与胎儿的预后的确呈正相关,但这主要是与新生儿存活概率及窒息所引起的脑损伤相关,而与臂丛神经损伤的关联度较低。与臂丛神经损伤关联密切的,是发生肩难产后所采取的助产措施和助产手法。我国医学界普遍认同的做法是,在发生肩难产后,应立即呼叫高年资产科医师、富有经验的助产士、儿科医师、麻醉医师到场援助;立即嘱产妇停止屏气用力,在援助人员到来前先试行牵引胎头,注意不能用暴力;然后依此采取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等手法,由易到难,由无侵袭性到有侵袭性,逐步按照规范实施,解除过程中切记过度牵拉胎头,助手记录解除时间间隔并提醒助产人员,直至娩出双肩。

对本案诊疗事实认定不够全面。缺少与本案损伤后果联系最为紧密的诊疗细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仅根据鉴定意见中所认定的分娩时间长,因此推导被告卫生院助产行为存在过失”,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正如前述所言,分娩时间长短与臂丛神经损伤的关联度不大,而应重点考察被告有无采取解除肩难产的措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遗憾的是,判决书中对此未做评判。

考察诊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的逻辑前提错误,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会发生偏差,至少不够科学、准确。从本案患儿臂丛神经一根断裂四根撕脱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来看,助产当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暴力牵拉现象。从判决中摘要记录的事实来看,本案被告在发生肩难产时也没有采取正确的助产措施,被告亦未以此抗辩,当时应没有采取解除肩难产的助产措施。而本案鉴定和判决均遗漏了这一至关重要之诊疗情节,实属遗憾。原告这一方而言,判决书中也未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之记载,不能不说对法官厘清责任也有一定的影响。

   本案患儿四型产瘫(单肢瘫痪),在成长过程中将面临着至少八年不间断的康复治疗,即使如此,也势必难以恢复正常。而据笔者了解,上海、北京康复治疗的费用,月均2万元以上,每年二十万左右,康复到八周岁以上。如此巨额康复费,绝大多数产瘫家庭都无力承受。多少家庭因此放弃了康复治疗,使患儿成长之路更加坎坷,社会负担加重。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科学、公平、合理认定医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将极大考验法官的司法水准。另一方面,患儿家庭也应充分认识到司法并非万能,不能解决所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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