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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验尸官制度_取法乎上(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发布时间:2017-06-22
摘要:13. 地方规则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假如你破坏了规则你必须作出赔偿。对待尸体就本该如此。罚金与惩罚的数量大量增长:对暴力原因的死亡和自杀可处罚金,不能证明尸体是萨克逊人也不能证明是诺曼人可处谋杀罚金;对在

13.地方规则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假如你破坏了规则你必须作出赔偿。对待尸体就本该如此。罚金与惩罚的数量大量增长:对暴力原因的死亡和自杀可处罚金,不能证明尸体是萨克逊人也不能证明是诺曼人可处谋杀罚金;对在验尸官到来前埋葬无人认领尸体的罚金——所有能让王室验尸官生钱的事情。对国王来说,尸体就意味着现金。

14. 中世纪验尸官就是在这种历史环境中开展的死因调查,他们同必须对尸体进行检查的当地验尸官陪审员一同开展调查。验尸官也从罪犯那里获取坦白并做好案卷记录。他还监督“断绝与王国关系誓言”过程,这是一种谋杀犯的自愿驱逐离境仪式。谋杀犯寻求避难之处,验尸官需要接受他们的忏悔坦白,然后谋杀犯会被给予在最后期限前依据指定路径离开这个国家躲避惩罚(通常是绞刑)。对于罪犯来说,选这条路并不总是坦途,举例来说,约克郡的验尸官心怀歹毒,命令罪犯离开这个国家时指定的并不是从惠特比或者哈罗盖特这些最快捷的出口、而是指定从多佛离开。当然大多数罪犯根本未能逃脱,他们不是在路上被杀就是死于饥饿。

15.因此长久以来验尸官工作的范围是人命案件、自杀、杀婴,各种形式的非自然死亡。在十三世纪和十四世纪的一段时期验尸官只须关心人命案件。这并没有阻止一些验尸官从死者家人那里敲诈到一些贿赂,这样才能得到举行葬礼的许可。一三六一年王国治安法规定的郡长承担了部分验尸官的职责。到了十五世纪验尸官办公室几乎已被废置。

16.但并不完全废置。亨利三世统治的第一年颁布的一五九年《验尸官法》让验尸官们再度活跃起来。我一直希望有一名勇敢顽强的验尸官能在希拉里·曼特尔(居住在汉普顿宫的一位作家)的下一步系列作品中成为出彩人物。之后验尸官就必须查验某个“被杀死、淹死或者死于意外灾难”的尸体。验尸官本人如果不去查验就会被处以罚款。

17.简短捷说我们就直接跳到十八世纪。到那时候,如果不是之前的话,一些验尸官接受贿赂绕开调查各种可疑的死亡。一七五一年《验尸官法》“优化规定了验尸官办公室的工作次序”包括在“依据常规进行”和必须由当地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的法官批准时,如何正确地向验尸官支付用于死因调查的酬劳。

18.到一八二九年时,为验尸官使用的初版标准教科书《杰维斯论验尸官》在验尸官内心评估中早已不合实用。约翰·杰维斯在前言中以这些文字开头:“验尸官办公室已然是一件古物,起初尊严崇高,此节为所有作者认同……你们能感觉到一个‘但是’即将到来,但是……无论是由于来自古老制度不可避免的自身锈蚀还是懈怠的后果,还是由于其公职人员的低效的后果,验尸官办公室已经从其初始的高贵跌落到了目前那些即便行使已经缩小的权力有时都无法胜任的人手中。”

19.没关系,继续朝前看。十九世纪产生出从验尸官那里获得关于死因事理清晰信息的要求。将死因记录为由“长期疾病”导致的后果,或者甚至在某个案件中将死因写为“母亲”,这种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一八三六年《出生登记与死亡登记法》规定了正确的死亡记录要求。官僚体系跟上立法要求。对未获得正确法律文件即入葬尸体行为的罚金提升到十英镑。同年的《验尸官法》推动体制朝向医学权威性发展,首次规定向医学证明人支付报酬,尽管对验尸官的资格要求仍然是只要求拥有不动产(freeholder)。一八二三年医学期刊《柳叶刀》的创始人托马斯·沃基医生是首位拥有医学资质的验尸官,他于一八三九年接受在米德尔塞克斯担任验尸官的任命。一百七十四年之后,即明年二一三年,新验尸官任命将不再包括未接受法律训练的医生。今天仅仅只是一名医生的验尸官已经非常少了。

20.到了维多利亚时代,验尸官作为国王收税官的角色已经远去。现代验尸官体系开始逐步成型,伴随它的一直是双重目标,一是要探查死亡事件原因,一是要为控制人身伤害和疾病提供健康状况数据,但都仅限于死亡为“非自然”时。邓普希于一八五九年号召验尸官成为“首席卫生医务官”,但无人在意。一八八七年《验尸官法》成为现代验尸官法的基础,现在已被编入一九八八年《验尸官法》和一九八四年《验尸官规则》。一八八八年《地方政府法》最终废止了验尸官选举,由地方当局任命验尸官。

21.在二十世纪后半叶这一更晚近的时期中并不缺乏要求改变和改革的正式提议。比如说,直到一九七年代,验尸官才不再必需检视尸体,陪审团也才被禁止在作出有罪认定时增加其附文。再也不能出于审判据信犯有谋杀或过失杀人嫌犯的目的,指定并实施一次死因调查。卢坎勋爵于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为审理他的保姆珊德拉·瑞威特惨死一案,在场做了死因调查;这是最后一例。

22.自那时起就死亡证明文件和验尸官制度先后有三份重要报告书:一九七一年的布罗德里克委员会报告;二〇〇三年的露西审查报告;以及同样发表于二〇〇三年的丹姆·詹妮特·史密斯调查报告。

23.但是报告建议的一次根本性的改变却一直没有发生。露西和史密斯(与布罗德里克相比程度更轻)号召成立全国性验尸官署,不仅仅是目前这种全国性架构,而是全国性体制,由司法部支付工资并管理的验尸官/法官体制,同对待其他法官一样。这并没有实际发生由于验尸官管辖权继续维持地方属性,一些验尸官依然有处于孤立的感受。

验尸官和二〇〇九年《司法法》

24.自那三份报告出台以后,还出现了其他有关改革验尸官署和死亡证明签发署的政府调查报告书以及更多的咨询报告书。所有这些最终形成了二〇〇六年《验尸官法(法案)》草案,最终形成了二〇〇九年的《验尸官与司法法》,其通过得到了几乎所有政党的支持。该法产生了一名首席验尸官,该法目前生效部分中唯一与验尸官有关的部分(不含例外)。其余部分预计将于明年六月实施。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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