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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资源法 矿业权 出让 制度改革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权威解答相关政策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保障矿产资
资源法 矿业权 出让 制度改革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权威解答相关政策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改革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土资源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方案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凌月明介绍《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二《方案》出台的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深刻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推动了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部分矿产勘查开采存在大型企业集团垄断、勘查区块退出不到位,矿业权取得成本高、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亟需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1.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总体部署要求,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力举措。2. 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然要求。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3. 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的关键举措。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是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的客观要求,是坚持标本兼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深化矿产资源领域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有效解决在矿业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因市场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重大意义、总体思路、改革任务、组织实施4个部分。 § 第一部分是改革重大意义。阐述了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历史沿革、作用以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第二部分是总体思路。明确了以问题为导向等改革指导思想,提出了坚持市场竞争取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 第三部分是改革任务。包括3个方面内容——1.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包括做好出让基础工作、明确出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实施出让合同管理、创新经济调节机制6项工作。强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2.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包括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3项工作。强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3. 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案》明确了强化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等配套监管措施。 § 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试点、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统筹进度安排和做好舆论宣传引导5项工作。《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在取得相关授权后,先行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后,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在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就《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问题。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问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推动了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矿产资源领域逐步确立,矿业权出让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请问此次改革矿业权出让方式有什么新的重大变化? 答  按照中央决策要求,国土资源部积极推动矿业权管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断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1996年以来,我们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相关制度,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方式,不断扩大竞争出让矿业权比例,推动了矿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多方面因素,我们还适当保留了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两类非竞争性出让方式。按照现行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出让,按找矿风险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矿产,并对不同的矿产实行分类分方式出让。第一类,高风险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或虽进行过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可以采取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二类,低风险矿产及高风险矿产经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三类,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不需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通过此次改革,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要求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减少人为技术判断,不区分勘查风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也强调要尊重矿业发展规律,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首次按一定比例缴纳,降低投资人负担。对于探矿权,找到矿的在转为采矿权后缴纳其余部分。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由5种减少至2种 问  我们理解,矿业权协议出让是一种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这次改革方案提出要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请问改革后协议出让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  协议出让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通过协议方式定向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完善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制度,从严限制协议出让范围,持续规范协议出让程序。根据现行规定,只有5种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即: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情形。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防止以协议出让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带来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廉政风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本次改革进一步对协议出让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将当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问  矿业权审批权限是社会尤其是矿业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作为落实《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期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了《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请问出台这件部门规章的主要考虑及其重点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  此次《方案》明确将“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作为改革任务之一,要求选取山西等6个省(自治区),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委托方式下放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又可以提供改革样本,为探索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提供实践基础,积累经验,充分体现了立法和改革的有效衔接。《决定》主要内容共8条,对委托依据、委托事项范围、监督管理和委托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关于委托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附录按照矿种和区域等进行划分,规定了国土资源部以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决定》明确了委托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第二,关于委托的事项范围。根据《方案》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要求,一是关于勘查审批登记委托事项,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6种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实施勘查审批登记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二是关于开采审批登记委托事项,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7种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实施开采审批登记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同时,为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践相衔接,《决定》规定在公布之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关于监督管理。《决定》明确国土资源部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决定》规定了国土资源部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线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行监督管理;以及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四,关于委托期限。《方案》要求,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为进一步与《方案》有关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相衔接,《决定》明确委托期限为5年。 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缴纳 问  请问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中,如何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社会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 答  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积极出台政策,通过完善激励机制、降低企业负担、提供财政资金扶持等方式,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矿业投资领域。  在本次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相关激励措施——1. 积极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已经近20年未进行调整,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调整过低的征收标准,建立累进动态的调整机制。调整的原则是: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征收标准长期不变,调控能力减弱。2. 合理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减轻企业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主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时缴纳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3. 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扩大社会投资空间。此次改革在矿业权出让方式上大大压缩了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配置资源的空间,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竞争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按照财政投资管理政策调整的要求,财政资金将逐步退出社会资本有意愿、有能力、有竞争的商业性勘查勘查领域,将勘查市场进一步向社会放开。财政资金以向社会提供服务为目的,除部分特殊规划区和特殊矿种外,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 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问  为什么通过试点先行的形式推进改革,选取6个试点省(区)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收益、审批权限等重大政策和利益调整。为了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改革,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积累经验,经中央同意,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成熟完善以后再向全国全面推广施行。  在试点地区的选区上,我们一是考虑了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在三省试点,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工作。二是考虑到不同类矿产资源管理的特点,选择能源和其他重要固体矿产等资源丰富省份开展试点。山西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又是国土资源部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新疆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省份;湖北是磷矿、铁矿、铜矿的资源富集区,还是页岩气资源丰富的省份。三是6个省(区)从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6个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的积极性都很高。综合考虑,我们选择了上述6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改革进度安排,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对于试点地区以外的其他省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精神,为全面实施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分享到·新华微博·人民微博·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开心网·豆瓣网分享《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2017-06-17 13:27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就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访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姚华军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那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坚持三大改革原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改革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姚华军说。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规定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强调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在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方面,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在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方面,强调充分利用经济手段遏制“圈而不探”现象,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在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方面,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在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同时,强化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引入和扩大市场竞争方式,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推动矿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姚华军指出。目前,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出让,按找矿风险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矿产,并对不同的矿产实行分类分方式出让。第一类,高风险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或虽进行过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可以采取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二类,低风险矿产及高风险矿产经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三类,砂石黏土等无风险矿产不需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姚华军指出,此次改革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为避免人为技术判断,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风险,按照“竞争出让是惯例,非竞争出让是例外”思路,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强调尊重矿业发展规律,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明确矿业权出让条件,扩大出让区块各类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公开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方案》提出要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较以往发生了很大改变。”姚华军介绍说,协议出让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通过协议方式定向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完善制度,从严限制协议出让范围,持续规范协议出让程序。目前,有5种情形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即: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情形。“为防止以协议出让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带来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考虑历史条件的变化等因素,《方案》强调进一步严控协议出让范围,将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姚华军说。《方案》同时强调,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程序、加强事后管控: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已近20年未进行调整,亟待改革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姚华军介绍说,《方案》遵循: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的原则,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姚华军介绍,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矿业权人还未取得收益就要缴一大笔费用,前期负担过重等问题,《方案》提出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对于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找到矿的在转为采矿权后缴纳其余部分。进一步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此次改革,对部和省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也作了相应调整。”姚华军说,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确立了探矿权部、省两级审批,采矿权部、省、市、县四级审批的基本格局。随后审批权限多次调整。按照现行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油气、放射性矿产等7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22种矿产超过一定面积或勘查投入的探矿权,以及23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型以上的采矿权。此次改革,按照“放管服”和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权限等有关要求,为方便相对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下放了部分矿种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当前规定由部一级负责的煤成(层)气的探矿权交由省级负责,采矿权调整为部省两级分级审批;将部、省分级审批的煤、铁、金、铜等22个矿种的探矿权全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将部、省分级审批的银、锰、铅、锌等13个矿种的采矿权全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姚华军介绍,改革后国土资源部保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保留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共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关于此次改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姚华军指出,监管包括从出让到开发利用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方案》提出,强化出让事前管控,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完善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功能;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此次改革将通过试点先行的方式推进,对此,姚华军指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收益、审批权限等重大政策和利益调整。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的选区上,主要考虑:一是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在三省试点,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工作。二是选择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开展试点。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又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国土资源部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新疆是油气资源丰富自治区,又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湖北是磷矿、铁矿、铜矿的资源富集区,还是页岩气资源丰富的省份。同时,6个省(区)从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姚华军说。关于改革的进度安排,姚华军指出,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对于试点地区以外的其他省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精神,为全面实施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