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文章 法治公墓制度 刑讯逼供防范 聂树斌 国家赔偿 人格尊严 法治公墓制度的构建 【摘要】:本文先论述法治文化的作用,其次介绍法治信仰的重要性,提出法治公墓制度的概念,提出引入公墓的对象,介绍法治公墓的意义,分析可行性及实施方式,着重提出法治公墓入墓仪式的举行及各方面程序细节,最后,本文还从细微之处提出法治文化建设的些许建议。呼吁更多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关注法治公墓、法治文化建设。 【关键字】:法治文化;法治公墓制度;仪式;意义;冤假错案 引言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被平反,学界多少人感慨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迟到的正义非不正义,确实如此,但是,我们能为聂树斌先生做些什么呢?我们能为他的二十多岁的生命早早逝去做些什么呢?我们能为这个迟到的正义做些什么呢?仅仅只是平反昭雪么?以后会不会还有类似的“聂树斌”,如何防止聂树斌类似案例的发生?这是聂树斌先生用生命给予我们的启示以及聂树斌先生为中国法治做的应有的、应该得到认可或者开发的作用。而方法之一就是设立公墓,让各界人士瞻仰,也是一种法治符号,法治文化,扬起法治的风帆,深入每个人的心中,尤其是公检法部门以及相关领导上级,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没有什么比生命重要,草菅人命是最令人发指的事情,这关乎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关乎我国法治。法治公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集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冤假错案及刑讯逼供防范于一身,可谓是法治中国的一剂良药,治根良药。国内法治文化研究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及李德顺、刘斌教授为主力军,但我国的法治文化研究还是有许多的不足,法治文化需要被推广、加强研究,例如法治物态文化、仪式文化等有待多样化、细化,当下的法治文化研究,可以说像是漆多俊教授年轻时期经济法领域研究空缺一样,是个宝藏,也是待大力开发的处女地,也是我国法治的重大需要。建立法治公墓是对聂树斌等法治受害者人的“人权补偿”,国家补偿受益者是其家人,建立公墓纪念是补偿聂树斌被剥夺的人格尊严,他失去的健康生命权无法弥补,但人格尊严却可以。法治公墓制度是刑讯逼供以及冤假错案的法治文化防范方法,对冤假错案以及刑讯逼供的防范具有“软机制”的作用。 一、法治文化及其作用 (一)何为法治文化中国是传统文化浓厚的国家,有浓厚的历史文化。“文化是一种力量,也叫文化力,能改变一个民族的命运。”“法治文化是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认知、法律实践、法律器物、法治题材文艺等各方面的总和。”法治文化是一种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类型的文化。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法治文化是现代社会和谐的文化基础。 (二)法治文化的作用倘若健全的法治是一个类似动物的躯体的话,法律制度是主心骨,法治文化是血与肉,没有法治文化的皮肉包裹,法治就只是骨架无法行走,如果还能行走,大概是变异的木乃伊,或者吓人的东西。没有法律制度,法治文化健全丰富也可能是软骨病,躯体如一盘烂泥。法治文化是重要的,法治文明也是重要的。当代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追求真善美三个方面,其中,善是指人性与正义。“法律不应当是冷酷无情的,在严肃庄重的条文后面应当包含着对人的终极关怀、贯穿着人文的精神、融注着人性化的情感。”赢造好的法治文化,有助于为法治工作者提供优良条件和环境,提供他们的精神动力和信心,给予他们以鼓舞,有助于人民守法,有助于法治工作的推行,减少阻力和减小困难,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有助于形成法治文明,为实现法治中国奠定基调。如果说法律制度是法治主心骨的话,法治文化应该是血液和肉,它让法治更有生命力,更完整丰满,没有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也成为无根之源捉襟见肘。 信仰是人类文化现象中属于精神文化的内容,也是文化的精神源泉。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指南。法治文化的塑造有利于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和巩固。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就论述过,“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人生的全部内容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性逐渐彰显,有极大的潜在作用。宪法宣誓制度得到推行,亦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创举。过往我们重视法治制度建设,法治文化建设也同样值得投入更多的关注。已经体现出来的电视法治节目、法治宣传、普法,报纸杂志的法律部分等,都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在法治的精神意蕴的结尾处就谈到:“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社会心态。” 二、法治公墓制度 (一) 何为法治公墓 公墓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统一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笔者所谓的法治公墓,就是把因为刑讯逼供、错案等运用实施法律'错误'而失去宝贵生命的人们,纳入公墓,为世人所缅怀纪念。而这个公墓,可以独立新建,也可以与八宝山等公墓合并,纳入其中,成为国家公墓,给予高度的评价地位。按照刘斌教授对法治文化的分类,可以把法治公墓归类为显性法治文化里面的法律设施。法治公墓是“硬件”,而法治公墓制度能起到了前文所讲的“软件”的作用。墓地是一种死亡的权利,法治公墓是法治物态文化和法治制度文化的综合体,给法治人物予尊重缅怀和荣誉,是一种人文关怀,也是重视法治的一种表率,能为法治中国的实现贡献一份独有的力量。 (二)外国的公墓 很多国家有公墓,如美国阿灵顿公墓,长眠的是战争阵亡的士兵,在工作岗位上殉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有杰出贡献者。后来,毕其一生在军队中服役者,或在国家重要行政岗位上去世者,一些将大半生都伴随军旅生活的妇女,也可以安葬其中。经严格程序批准,安葬者的第一代子女可随葬。迄今为止,大多数美国最高院法官墓地就是在阿灵顿公墓,例如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法官保罗·斯蒂文森等。再如,韩国汉城铜雀洞国家公墓,朝鲜末期抗日义兵、为祖国解放献身的爱国人士、为国家发展和民族繁荣献身的国家有功者、战争中为国壮烈牺牲的战士、警察及预备军等16.2万多位殉国先烈和护国英灵长眠于国家公墓内。还有德国的多罗顿国家公墓,奥地利的维也纳国家公墓……这些公墓的主体有一个共同点,即是为国家过重大贡献。在当下中国强调法治的今天,法治是重要的一场变革,革命时期的革命,在当今是法治的“革命”。为法治做出的重大牺牲和贡献无疑也是重大贡献。反观之,虽然舆论上已经有将八宝山变成国家公墓的呼声,但我国迄今为止未有国家级公墓,此文目的主要是建议可以将逝去的法治人物列入其中。把革命公墓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国家公墓,包含了法治公墓,或者独立建造一个国家法治公墓,同样的,独立建造省、县法治公墓,或者将其合并在省、市、县相应的公墓中。 (三)法治公墓制度法治公墓制度包括了入墓对象的评选,法治公墓经费和墓地的来源,法治公墓管理的主体,入墓的仪式及其举办时间、地点和程序等。 (四)法治公墓的纳入对象 1.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冤假错案而死去的人们,比如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又如没杀人被抓被刑讯逼供认罪最终被执行死刑的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滕兴善,因被诬告强奸入狱在羁押期间“猝死”的宋保民,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被误判为强奸犯被执行枪决的魏清安,被顶替唐建敏被枪决的张文华等;2.在位因公殉职的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 3.已经逝世的为中国法治事业做出大贡献的法官、律师、普通百姓等亦应当通过批准,成为法治公墓纪念的对象。这其实也是一种荣誉,也属于荣誉建设。 (五)法治公墓的碑文 死亡不意味着结束,它可以遗臭万年,亦可以一种崇高的姿态为世人所缅怀。像呼格日勒图,他值得每个法治工作者、法律人、广大公民为他哀思,纪念他。呼格吉勒图案给我们每一个人无疑是震撼的,冤假错案,颠倒黑白,让法治蒙羞,令人发指,为受害者惋惜。死亡留下的,还有生的意义。墓地在另一个角度上说使生死之间可以尽情对话。让我们反思法治,吸取法治的教训,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人命关天。可以在墓碑上刻上这样的一句话:“但愿从此再无草菅人命。”如呼格日勒图的新墓坐落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园,呼格吉勒图家人在2015年11月12日为呼格吉勒图移葬新墓地。江平先生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特立此碑”。情真意切,感人肺腑,也震聋发聩。无独有偶,孙志刚的墓碑上墓志铭两段文字同样令人感慨:“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呼格吉勒图和孙志刚的墓志铭,基调基本一致,所表达的期望也基本相同,即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法治之重,让每个看到墓碑、了解到案情的人触目惊心,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违背法治的残忍。呼格吉勒图和孙志刚的墓志铭,基调基本一致,所表达的期望也基本相同,即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法治之重,让每个看到墓碑、了解到案情的人触目惊心,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违背法治的残忍。 (六)入墓仪式的引入 1. 仪式引入的必要性“法律仪式作为信仰的载体,体现并表达信仰,维护信仰的存在,不仅促进了仪式主体的状态转换,也强化了业已确立的秩序、价值及关联。”“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是联系法律与超验价值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曾经指出,任何仪式,其“唯一目的,主要是唤醒某些观念和情感。”入墓仪式活动就能唤醒人们尤其公检法人员对冤假错案的重视警醒,唤醒人们对受害人的同情、对法治观念的重视和认识。英国人类学家菲奥纳.鲍伊也曾指出:“仪式有许多功能,无论是个人层面,还是在群体或社会层面上,它们可以成为情感的渠道并表达情感,引导和强化行为模式,支持或推翻现状,导致变化,或恢复和谐与平衡。”爱弥儿·涂尔干曾经说过:“仪式为维护信仰的生命力而服务”,法治公墓的入墓仪式有利于法治信仰的增强。2.仪式的设计 (1)出席主体至于入墓仪式,可以邀请公检法部门人员、法律工作者、法学家、法学院学生及社会大众参与,可由入墓仪式主持人宣读案情,入墓理由,及碑文纪念语等,参考为烈士献花的仪式,由出席入墓仪式的人员为死者献花缅怀,其中,出席的人员需包涵相应级别公检法各部门工作人员,监狱看守所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尽可能多的人参加,警校老师学生也须参加,法医专业老师学生也须参加,还有法学院老师学生须 相应参加。(2)着装要求可以设计并发放统一简易纪念袍,经费由国家或各地财政划拨公墓管理部门,袍上相应写上防止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错误羁押逮捕、追究枉法责任等与之相关的字句,直观明了,正背面可为不同的字句,亦可插入图画,如死者生前图片等,以显眼的方式展现,这袍穿在各级法治公墓相应出席的领导、公检法人员身上更有独特意义,以死者的生命叩问人心,反思枉法行为的罪恶和后果。(3)录像传播另外,入墓活动过程可录像,作为宣传纪念的材料,供世人观看纪念,“仪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重复。或者在一定意义上说仪式是一种重复化行为。”将法治人物入墓纪念仪式录像,有利于将仪式的作用发挥最大价值,成为法治宣传的另一个材料,让仪式的作用持久。尤其是作为公检法部门及监狱、看守所等的学习宣传材料。(4)仪式的借鉴2016年9月30日,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共中央常委,抗战老兵将士、军队、中小学生等3000名各界群众在天安门广场出席纪念烈士的活动,各省、市、县纷纷举行纪念烈士献花仪式,足以体现党中央、各部门、各地人民对烈士的尊重和怀念,仪式庄重,电视直播,足以体现党和国家、人民对死去先烈的纪念和缅怀,此文中法治烈士在这个时代也是如此,极为相似。值得效仿,或者包涵于其中。可以在仪式中奏国歌,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可以举行为法治烈士默哀活动。(5)仪式的地点仪式举行的地点为公墓所在地,或者当地习惯的仪式举行场所。(6)主持人碑文的宣读,案情及受害者受害过程原因的介绍。主持人可由公墓管理部门选拔人员产生,也可从社会中选出,同时起到培育法治公民的作用。(7)仪式的时间 可在每年度感动中国十大法治人物颁奖仪式之后,也可根据其他具体情形,灵活决定。(8)礼节被害者家属接受仪式参与人的慰问鞠躬;仪式参与人瞻仰被害人遗体或骨灰、灵位;这其中蕴含了相应级别领导人、公检法工作人员等仪式参与者与被害人亲属、被害人灵魂的对话交流,是特殊而有意义的沟通。具有特别的意义。跪拜,向被害人,死者为大,跪拜是一种感情色彩比较强烈、突出的行为,这不影响各级领导人、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反而更体现法治决心、民族气节,情同手足,是责任制的情感延伸,更反应民心,获得政治认同、法治认同。体现领导人的爱国爱民情怀,体现各级别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牺牲小我成就大我、为伟大的法治事业、祖国繁荣复兴大业贡献的精神和实质。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夯实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团结一切力量,团聚人心,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还能提高国际威望,这与众所周知的德国总理跪拜受害的犹太人有异曲同工之处,犹太人、因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错误羁押拘留等至死的人民都是无辜的,虽有体制或其他客观原因,刑讯逼供者、枉法裁判、羁押拘留者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生命权遭到践踏,草菅人命,一定程度上是这个时代针对国人的“纳粹”,他们以“有权者一族自居枉法,残害“无权者一族”,是罪人,领导人为其错误行为跪拜是一种担当,也警醒、整合、团结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对枉法者的追究在此本文不作具体论述。 “1970年12月7日,对捷克、波兰进行国事访问后,联邦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到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下,向纪念碑献上花圈后下跪,并祈祷:‘上帝饶恕我们吧,愿苦难的灵魂得到安宁,’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 当时的联邦德国总统赫利同时向全世界发表了著名的赎罪书,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无不拍手称赞。”1971年12月20日,勃兰特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被视为最伟大的德国人之一。2005年11月28日,德国电视二台投票评选最伟大的德国人,勃兰特名列第5位。 (9)入墓纪念仪式的特殊意义入墓纪念仪式类似殡葬活动,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具有弘扬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作用。 (七)法治公墓制度的意义1.法治文化的意义是长久的,愈久弥新,它会沉淀、积累,发人深省。法治公墓的引进有利于公民及法律工作人员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提高人民及法律工作队伍人员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法治进程的深层动力,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人人信仰法治,法治才有未来。所以,培育法治信仰特别重要,而这也是法治公墓的功能。法治文化具有价值标引性;弘扬民主精神;彰显正义;法治公墓,安定人心,成为符号标榜,让死去的人为世人所缅怀,让公检法人员去瞻仰,提醒他们勿重蹈覆辙,同时也增加了人民及法律工作人员对法治国家的认同。法治公墓制度体现人文关怀、民族精神、法治决心,这是法治精神的显性表现,让它真正成为首都乃至中国的一张名片,成为了解中华民族精神、法治决心的一个独特窗口,成为我国人文关怀、民族精神、法治信念的符号。 2.英国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在《Of Judicature(论司法)》中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很多次违法事例。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次刑讯逼供至死、违法羁押逮捕至死等类似违反“法治”的行为,后果等于一次错误的判决,甚至比错误的判决更为严重!而受害人已经逝世,成为事实,无法补救,却可以弥补、补救。将其纳入法治公墓就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一错再错”。3.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诸如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多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无疑践踏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肖泽晟先生在《墓地上的宪法权利》最后提到:墓地是死者尊严的物质保障。所以说法治公墓、法治墓地无疑是对受害者尊严的补救、救济、弥补,这是我国法治的人性化的目标之一和应有之义。建立法治公墓是对聂树斌等法治受害者人的“人权补偿”,国家补偿受益者是其家人,建立公墓纪念是补偿聂树斌被剥夺的人格尊严,他失去的健康生命权无法弥补,但人格尊严却可以,也弥补我国国家赔偿的单一。4.哈罗德.j.伯尔曼说:“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 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法制公墓制度给予法治以情感,让宪法及其他法律有了更多的情感认同,更有生命力,这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更显价值。5.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宪法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法治公墓制度建设是尊重宪法、依宪治国的迫切需要。 6. 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急需纠正,根治却并不容易,法治文化的建设是长久之计,也是最健康、副作用最小的方式。法治公墓制度的构建还能从本质上防止、减少刑讯逼供、枉法羁押等违法“法治”行为的发生。法治公墓的建设、入墓仪式的进行,震慑人心,能为有效约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贡献一份力量。 五:法治公墓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可行性分析法治公墓制度的引入即是法律,也是道德,对因为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而失去生命的人们给予特殊的尊重和纪念,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受人民支持。 (二)硬件设施可行性分析至于墓地管理,可由一般公墓管理机构即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入墓条件,可以设立法治公墓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地人大常委会设立标准并根据具体对象决定进入公墓与否,或者可以由社会投票决定有重大贡献逝去的法官入墓与否。可由若干与当案无关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决定冤假错案至死的受害人的入墓与否。 几乎各地(省、市、市辖区、县)皆有陵园墓地,实施起来可操作性强,不会占用太多资源,我们所需要的是对为法治而牺牲的人们的重视和纪念、崇敬。让他们的生命不会白白失去,生命如此珍贵。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被提高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家领导人、各界人士特别关注法治建设,当下是法治的“革命时期”,为法治牺牲的人们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烈士”。 法治公墓集法治文化建设之物态建设于一身,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有着法治国家的强大呼声和高规格标准,法治文化建设极其重要,不可谓冰山一角,古往今来,许多制度的推广往往如星星之火燎原之势,可以从一个小原点开始,慢慢扩散,可以在县、市、省开始实施,最终扩散到各个县、市、省、国家,乃至其他国家,此乃法治之幸运。宪法宣誓制度的引进过程,亦是如此,有许多共同之处。 六法治公墓制度的其他建议 (一)可以举行法治歌曲创作大赛、演唱比赛等,以活跃生动的形式纪念法治人物烈士、法治事件等,丰富法治宣传形式,可以向全社会征集法治歌曲,尤其是为纪念因为法治过失而死去或者遭受不法严重侵害的人们。(二)另一方面,每年可由公检法队伍等部门人员到法治公墓悼念缅怀。(三)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可以建立法治人物纪念碑。 (四)另外,因为刑讯逼供而死去的人们都为法治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有理由得到我们的珍重和保护,可以仿照烈士,给他们的家人给予照顾,这是人文关怀,更是给予一线为法治事业作战的工作人员的支持和撑腰,这也能弥补国家赔偿制度单纯的金钱赔偿的不足和起到安抚受害者家属的作用。也令为法治献身的烈士们,死得其所。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给法官好的待遇才更加能够使法官做好本质工作甚至是“创收”。必定能够引起好的社会影响,甚至是法治参与热情的提高,近年来出现的法官辞职潮是法官工作责任与待遇性价比低的体现,这点也与改善法官工作待遇条件遥相呼应,法治的方方面面,都值得我们去重视。因为刑讯逼供而死去的人们都为法治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有理由得到我们的珍重和保护,可以仿照烈士,给他们的家人给予照顾,这是人文关怀,更是给予一线为法治事业作战的工作人员的支持和撑腰,这也能弥补国家赔偿制度单纯的金钱赔偿的不足和起到安抚受害者家属的作用。也令为法治献身的烈士们,死得其所。烈士子女是战争革命时期为革命战争而牺牲、为战争革命事业献身的战士的子女,当下是法治改革,成为典型、为法治事业献身的人也值得被铭记保护,对他们的家属给予照顾体现了对法治的良心和务实为民。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点就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公墓制度的提出恰好也是响应党和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号召。 结语 但愿法治冤魂得到慰藉与尊重,越来越多的领导学者关注法治公墓制度建设。法治中国化进程更进一步。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防范是司法文明重要部分,给予误死者更多的尊重是司法文明的开始和归宿。 *黄鑫政(1992—),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研究方向:法治文化,宪法学,两岸关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1马福贞:《文化的信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8页。 2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编:《法治文化与法治中国》,群众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页。 3参见刘斌:《法治文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90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44页。 6姚建宗:《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02期。 7参见前引3。 8八宝山革命公墓,1946年,国民党政府将这里改建为忠烈祠,1949年中共建政后,成为中共领袖的长眠地。1950年初步建成,定名为北京市革命公墓。一直用于安葬我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民主党派领导人、爱国民主人士、著名科学家、文学家、革命烈士和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来自词条八宝山公墓,载百度百科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49zudsZczAPfHfVcF1FwApbb7FGFDblSeprZJ4F1KnTMx11HM5NOSWK_NZKs1jadGwuF7JbcKyr2XbD-yAsObeZ-Guc0MAiqA9_HBYHUty5hTn8ZfmJ-Ahm1E5Ya5Fs-IwRyw0uFs2oRUKgaQsiHWB7t0OuTS3BEuOcPuQXr_GFWFSw6PSbEdGAExYMLfgkIeHHUvxdthxgggnCmex7M7kADyfpHCVypsP2uk5aN7Rc033nypjVsGXSy1hd35x9P)2017年5月25日访问。 9《呼格吉勒图墓志铭: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载腾讯新闻网10(http://news.qq.com/a/20151111/043497.htm),2017年5月25日访问;11《中国新闻周刊年终特稿:孙志刚以生命镌刻墓志》,载网易新闻网(http://news.163.com/2003w12/12408/2003w12_1072056291585.html),2017年5月25日访问;12参见金磊: 《宣誓制度研究》,苏州大学 2006 届硕士学位论文。转引自刘连泰、周雨:《宪法宣誓制度的“实”与“名”》,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2月,下引12、13、14、15同样转引于此文。13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第 46页。14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第 48页。15菲奥纳·鲍伊:宗教人类学导论[M].金泽,何其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6爱弥儿·涂尔干: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498页。17 闫伊默:《仪式传播与认同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18《1970年德国总理向死难犹太人下跪谢罪瞬间》,载网站《历史上的今天》(http://www.todayonhistory.com/a/sjhm/11327.html),2017年5月25日,12:36访问;19Francis Bacon:《The essays 》:One foul sentence does more hurt than many foul examples. For these do but corrupt the stream;the other corrupt the fountain.Penguin Classics Press,1985.20.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21.肖泽晟:《墓地上的宪法权利》,载《法学》2011年第7期。22我国国家赔偿多以金钱为主,而台湾地区早在1960年颁布《冤狱赔偿法》,且“赔偿之方法,不限于金钱,且顾及被害人名誉之恢复。”见赖泽涵主编:《三十年来我国人文及社会科学之回顾与展望》,东大图书公司印行,1988年4月,第556页,粱宇贤:《台湾光复后台湾地区法制发展的概述》一文。法治公墓制度对于两岸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地区在1960年颁布《冤狱赔偿法》,且认为“赔偿之方法,不限于金钱,且顾及被害人名誉之恢复。”见赖泽涵主编:《三十年来我国人文及社会科学之回顾与展望》,东大图书公司印行,1988年4月,第557页,粱宇贤:《台湾光复后台湾地区法制发展的概述》一文。 The construction of cemetery of rule of law 【Abstract】This essay firstly discuss the fun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Then introduce the importance of faith of rule of law.Then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cemetery and the object of the cemetery,the sense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emetery,and it’s way of execution.And introduce the detail,procedure about the cemetery ceremony.And the appeal more law science scholar and government focus on the rule of law cemetery and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China. 【Keyword】 Culture of rule of law ,cemetery of rule of law,ceremony,sense,miscarriages of just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