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拇指族”来说,每天浏览朋友圈就像是在批阅奏折,轻轻松松点赞留言,每当遇到喜欢的微文就果断转起并分享;而对于“剁手党”来说,“双十一”不再仅仅只是单身人的虐狗日,也是每一位已婚人士的灾难日。 闲来无事的时候,逛逛淘宝或许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消费习惯,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与实体店经营的对比反差愈来愈明显,使得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但新近却有不少淘友反映淘宝商家针对买家下了狠招毒药,主要是针对那些购物后给予差评的、中评的买家,如果好评率在95%甚至是98%以下,买家就无法下订单。嘘,“差评要不得”,这到底是卖家在正常行使自主经营权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变相限制或剥夺。 一、经营者的经营权,法律无明文予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专门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和经营者的十四项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经营者的义务其实也就是消费者对应所能享受的权利。纵观消法,却未见规定有经营者的权利,勉为其难的规定出现在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但从其中也很难发现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显而易见,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将消费者作为了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成文法背景下,经营者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 二、淘宝商家的产品展示宣传,应视为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淘宝商家所作的商业广告上已经明确了该预销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家广告的公开宣传视为对不特定对象所发出的要约,消费者根据该商业广告的指示,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情况进行下单(选择商品数量、颜色、类型以及邮寄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信息等),并预先支付价款或选择货到付款。买家的下单行为就相等于承诺,商家以网购平台所显示的买家好评率为据限制其作出承诺,属于限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即买家无法购买到心仪的商品。 三、商家拒绝买家下单,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当买家的下单行为遭到限制后,就无法购买该商家的商品,而只能选择其他商家作为交易对象。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好评率低于95%限制下单的规定就属于设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将与买卖无关的因素考虑在内。商家以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由对买家的下单行为进行限制,实质是在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既然商家在淘宝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宣传,就不应该额外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好评率的限定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不能正确地、正常地、自由地表达对购物的切身感受,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消费者恶意诋毁商家名誉,但这毕竟属于极少数现象。相比许多商家的好评(五星级评论)返现活动,这些商家的伎俩也太小儿科了,完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难道自家的商品就那么经不起考验,难道几个别有用心的买家差评就断送了销售渠道,难道通过限制差评率就可以提高堵住众人之口。 或许,此时淘宝作为中间方更应该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毕竟没有交易就没有买卖,如果真的没有了消费者,那么网络平台又何以能坐收渔翁之利。商家对于点赞可能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但遇一两个差评就会暴跳如雷、坐立不安,与其在这里和消费者斗气赌狠,还不如去多听听消费者的意见,终归是忠言逆耳利于行。“强制好评”换不来点赞,更多的还是“违心”谄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