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专业技术性是律师职业的一种属性。很多律师也便停留在这里,不愿意走出来。长此以往,可能熟稔之极甚至堪称技术精湛,却最终也只是成为了一个法律工匠。法律,甚而是律师职业最有血有肉的部分从此也就被抽干。就像我在本书前文所一再提到的那样。 而实际上,事理、人理、神理,毕竟不是物理,那些非专业技术性的存在,也就是有着永恒魅力,甚至真正有价值的所在。定性、定量、定式,是技术性的终极表现。律师职业在专业技术性实践的同时,无时无刻不是在进行那些与定性、定量、定式无关的道德性实践,信念性实践,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实践。 就拿刑事审判来说,每一个审判实际上总的来说都包含着两个方面或层面,一是司法技术性实践,而另一个就是价值观念的缔造和彰显。而从来都不是技术性实践影响价值观念的缔造和彰显,而是反过来,总是由司法者的价值观念影响技术性的实践。而中国那些冤假错案的司法雾霾,也从来不是因为司法系统的技术水平欠缺所致,相反,是整个的司法品质欠缺所致。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以我常说,每一份判决书,都是司法者的人格证明书。而谈不上是什么技术说明书。 而最可悲的是,说起来专业无比的法律案件,在诸多案件中,其解决,还顶不上一个普通的常识性判断。专业技术性,成了自欺欺人。 一个法官朋友对我说,在当下司法环境下,想要伸冤,技术性是唯一的路。我心想,这种说法除了让那些痴迷于技术性的同行继续在技术性的迷梦中沉浸外,恐怕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单就刑事案件而言,凡是能伸冤的,不是遇上了好时候,就是遇到了好法官,再者,要么遇上了神仙。 技术性成分占的相对较大的,是民商事案件。那是因为,对民商事案件而言,一般情况下有一颗司法者没必要不公正的心在前面。 在这个意义上,于是我们就应该能理解19世纪美国费城律师戴维.保罗.布朗的话,他说:“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蠢蛋而已。”而美国法官布兰代斯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它就很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听起来如此极端,实际上却是颇为深刻的了。 (五)政治性的人? 律师职业存在政治属性,这并不是我个人的认识,我从来都不认为律师职业存在政治属性,或应该存在政治属性。但这至少是部分人的看法。 律师职业政治属性论者的逻辑起点,还是和维护法律实施与社会正义有关。因为律师职业和法律、社会正义密切相关,而法律、社会正义和政治又不可能没有关系,顺着这么一条脉络,律师的政治属性就被提了出来。也就是所谓的间接属性。而这一脉络,其间的牵强附会和逻辑混乱不是一般的严重。 政治,自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来,在最朴素的含义上,指的是城邦治理和管理,和今天的社会管理学含义最为接近。只是后来随着政治学范畴的进一步框定,政治,才越发独立出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更和权力斗争与党派利益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 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在社会治理上,远比中国律师走地更深更广。一位美国名人曾说到,美国只有两种人不能少,一是站在前面的军人,一是站在后面的律师。西方一些国家甚至有“律师治国”这样的说法。而且我们都知道,绝大多数的美国总统都是律师出身。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职业具有政治属性。所谓的“律师治国”的本质,依然是法律治国,而律师只不过是让那些死的法律变成了活的法律的其中一个职业群体。西方国家所谓的律师治国,并不是指通过政治属性的实践治国,而是通过职业实践,通过对法律实施的参与,与政治的某种特性相吻合。所谓的律师治国,不管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其实都只不过是一种比拟性的说法。声言律师的政治属性,实际上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夸夸其谈。这里有必要深入到法律和政治的关系层面在进行一番论述。 法律和政治的关系,不能不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从来没有统一的定论。这种没有统一定论甚至同样涉及到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历史上的封建社会,法律基本上不过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是某些阶层意志的工具,有时甚至是君主个人意志的工具。但现代社会却绝不应该如此,虽然至今依然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从属于政治,一直持有“法律工具论”的错误认识。 实际上,即便从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里,我们也已经能够依稀听到“法律是理性,而不是谁的意志”的声音,经过了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这一点更不应该成为问题。 不是法来适用政治,而是政治来适用法,这是我明确的主张。当然这里不是指具体的法,而是法之所以为法的基本条件,即法哲学原理。而诚如康德所言,法权不过是道德的外壳。而道德的源泉,依然不过是理性。所以到康德这里,法律是理性,绝不是任何人的意志,哪怕是大多数人的意志,也更为明确。这一点,在西方国家,已成共识。 一个叛逆法律、抵触法律、践踏法律的政治,绝然是缺乏德性的政治。一个与现代社会的本质相背离的政治。 那么可见,法律的本质,在位阶上,其实低于道德,却高于政治。一个善良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实践,实际上只应该是在后面托着法律女神裙钗的丫鬟而已。 政治实践和法律实践应该予以做出本质性的区别。政治实践讲党性原则、组织纪律、党派利益,实际上这才是现代政治属性的真正特征。政治实践是服从之下的再服从,即双重服从。而法律实践并不存在双重服从。 一个律师只有既是律师又是党派成员的情况下,或者是抛开律师身份进行政治活动的时候,才具有政治属性。而这里的政治属性,仅仅指的是针对其党派成员身份和特定政治行为的政治属性,而不是法律职业实践的政治属性。在职业实践中,其政治身份和职业身份冲突时,其首先是职业身份,其次才是政治身份,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政治身份,也就是说,职业身份应高于其政治身份,政治身份应从属于其职业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