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的属性问题,在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一种未定状态。或者换句话说,对三十万的中国律师来说,律师职业的属性问题,一直处于一种自定状态。究其原因,小而言之,是制度规范问题;大而言之,是职业文化问题。 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不同标准,对律师职业的具有代表性的定性,大体可以做出以下罗列: (一)商业性和商人 市场机制支配,全民皆商的现代社会,将律师职业定性为一种商业,将律师定性为生意人或商人,恐怕是最不可能避免也是最为典型的。《律师法》也开宗明义地指出,律师,乃法律服务提供者。既然是服务,自然是商业性。而毋庸置疑和争议的是,商业性,确实是律师职业的一个基本属性。全世界皆然。当然,这里要排除出所谓的公职律师群体。他们本质上是公务员。 但问题不在于中国律师或中国民众意识不到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而在于将律师职业视为纯商业性。从民众角度而言,这一意识主要可能是因为缺乏对律师职业的全面认识。而从律师自身角度而言,纯商业逻辑的背后是职业精神的缺失和功利性的普遍盛行。 正是因为商业性,律师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和委托人交换或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养家糊口,发展自己的物质水平。这一属性,也要求律师能把价值转化为价格。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个律师有权利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标准的律师费用。而委托人也有权以任何预算去寻找自己心仪的律师。 但,是商业就有营销。中国律师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正在这里。当我们打开电脑网页,普天盖地映入我们眼帘的都是律师的广告时,很多时候,这已经不是作为一个律师个人的悲哀,而是这个职业的悲剧。 (二)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这是顺着《律师法》开宗明义的指明而必然存在的。在指明了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后,紧接着,《律师法》言明,律师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 可以说,即便在遭受了律师商业论的熏染,对很多民众而言,律师只不过是一些披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光坏的唯利是图的名利之徒之外,一定在另一些民众的心里,还是认同律师的这一属性的。即便有着应然和实然的区别。 社会正义,自然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若无框定,便无从寻觅。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就是维护社会正义;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顺着这一逻辑脉络,维护社会正义也便不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空洞概念。律师职业的这一属性,往往被称作职业价值属性,即从律师的社会存在价值角度,来认识律师职业的特性或属性。 但一个堪称荒谬的现象是,即便至少有一部分民众坚定地如此看待律师的同时,一个责无旁贷必须如此定性律师的群体,即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却令人诧异地常常缺乏此意识和认识。甚至视《律师法》的指明于不顾,在心底里把对律师的定性退回到纯粹的商业性和商人性上去。这一点,我想很多律师都感同身受。我自己也常常遭遇。不仅在一些地方法院屡见不鲜,即便是在中国最高等级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并未杜绝。我自己曾亲身经历过这样一件事情。 几年前,我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那也是我第一次去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去之前,我曾无数次在心底设想过中国最高等级的司法机关,那个在民众心中堪称神圣的机构的司法人员,到底会以什么样的态度、方式接待律师,听取律师意见。虽然做过无数种设想,但唯独没有想到的是,我和该院经办案件的一个李姓法官一开始便产生了很不快的争执。而起因只在于我无意间提起了律师的职业精神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什么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过一份工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就像我作为一个法官,仅仅就是一份工作。你是赚到钱了才说这种话。”他对我的话发表异议道。 我已经忘记了我当时是怎么回他话的了。我只记得我的态度当时更加坚决。绝然不能同意他的看法。后来甚至双方都动用了哲学。而他还用马克思“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反驳我并支持他的主张,意思是没有物质,谈何精神。这样谈下去就没有意思了。然后不了了之地才回归正题。由我对案件发表意见,他来听取。 具体的对话暂且不提。总之,我当时已经深刻地感受到了他并非刻意刁难我或不尊重我,而是他对我职业精神的论调有一种“唱高调”的抵触或反感。我也并不是不能接受一个具体对象,即便是任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的抵触和反感,我只是实在不能理解,他怎么会对律师这一天然的属性置若罔顾?尤其是一个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官,掌握着对被告人最终的生杀决定权。 连最简单普通的理性都能辨识出来的律师职业这一最基础和明确不过的属性,在最高司法机关那里,居然都没能得到充分认识,可见,中国律师在理性实践之路上,将面临着怎样的艰难。 而至于各地基层法院,就更无需多提了。没有对律师这一属性的认识,便不可能对律师有着正确的态度。于是,在各地司法机关的日常实践中,中国律师已经见惯了种种对律师的不尊重,不重视,甚至有的还有敌对意识。除了手握司法权的司法人员外,这里面甚至还有并无司法权的法警、书记员。 而这,全然不是律师职业对自身的不当认识所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整个司法体系对律师职业的不当认识。这背后一叶知秋地透露出了中国司法体系的整体意识倾向和素质水平。 其实,对律师这一属性的无视和忽视,必然引起对律师至少在这一性质上的实践的无视和不重视,而对本身是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而存在的他们,根据逻辑进程,又将必然导致对他们自身这一属性的不重视。那么,如果律师是在这一属性下的实践而遭到不尊重,不尊重律师,就是不尊重他们自己。其间的逻辑存在昭然若揭。而导致这一逻辑存在的背后原因,很可能又是他们自身的一些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存在。比如特权意识、官僚意识。当然,像我上面提到的最高法院的那个李法官,到不是什么特权意识和官僚意识,而是对自身作为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缺乏充分的认识。说到底,只是一个司法者品质的相对不够高尚而已。否则,对一个律师关于职业精神的论调,他应该产生的是共鸣,而不是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