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女方家长购买房产,赠送给女儿,房产证上也必须也要落女婿的名字么?如果落了女婿的名字,离婚后,这个房产的归谁? 我们三家人准备搭伙购买门面,房产证有几套?如果几年后其中一方要求退出,需要另外两家购买他的那份份额,是不是属于过户?过户产生的税费应该由谁出? 律师解答: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购置房产,必须明确表示只将该房产赠与一方的(如赠与协议),该房产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上也无需登记另一方名字。 如果登记了女婿的名字,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平均分割的。 2、 一般来说,按房产共有人的人数发房产证,证中会注明共有性质。部分地区政策会有出入,具体以当地房管局操作为准。 3、 退出后购买份额属于过户。 过户产生的费用你们可以自行约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哪一方出,属于意思自治范畴。 延伸点评 现如今,不少年轻人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支持,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全力支持子女买房。 涉及到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父母都很关心:万一离婚了产权到底怎么分? 不少父母认为只要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但现实是付全款和出首付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部分出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的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子女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二人共同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其子女,因此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全款出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出资指的是全款。这条法律是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制定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给子女买房,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是对子女的物质支持,父母全款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子女一人的名字,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看律师怎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