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03号 原告张延玲,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彬,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贤文花园南区18号楼2单元19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玲与被告李光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延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延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延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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