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虚假诉讼,一方面要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构建虚假诉讼发现惩治长效机制。 一般来说,民事虚假诉讼无不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诱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威信。从民事虚假诉讼的类型看,由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目前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虚假诉讼是司法公正之殇,立法惩治虚假诉讼是国际大势。意大利刑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以欺骗正在进行调查或司法实验的法官为目的,有意改变有关地点、物品或人身的状况的,或者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做出上述改变的,如果行为不被特别的法律条款规定为犯罪,处以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而《西班牙刑法典》则将“虚假诉讼”行为作为欺诈罪的一项加重情节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把“虚假诉讼”看成是利用法院的间接正犯。日本刑法将“虚假诉讼”认定为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 有良法才会有善治,没有强势的法律,某些人就会被利益所诱惑。遏制虚假诉讼,一是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让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通过刑罚来规制虚假诉讼,无疑能够降低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是完善监督程序,防止、纠正和制裁惩罚各类虚假诉讼。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既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司法正义之所需,各级检察机关、司法机关都应当有所作为。应该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奖惩机制,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三是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侵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原理并无二致。所以首先要设立真实义务,以诚信原则禁止诉讼欺诈的发生。如果构成了侵权法上的欺诈,除原判决应予以撤销之外,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还可包括因虚假诉讼所引发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因虚假诉讼所导致的精神损害等费用。 四是完善虚假诉讼行为责任法律体系。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创新、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比如,依托现有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架构虚假诉讼预防体系。从司法实践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减少虚假诉讼。同时,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不但要实行立案特别审查制度,还应设立诉讼通报制度。其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或诉讼参加人可能损害其他权益主体或案外人的利益时,应将案情通报给利益相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