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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伪原创”需攻克维权难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7-05-10
摘要:惩治“伪原创”需攻克维权难
  去掉作者名字、修改标题、视频内容截屏、把视频配音转成文字模式……互联网内容生产市场的拼杀日趋白热化,优质原创内容可谓互联网上的“兵家必争之地”。然而,有不少人却瞄准了原创市场,炮制出“伪原创”作品。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互联网上的不少内容生产者都遇到了“伪原创”问题,而且侵权方式多种多样。而令人尴尬的是,不少作品的原创者很少就权利被侵犯到法院起诉(5月9日《法制日报》)。

  “伪原创”是近年来互联网上最为泛滥的作品侵权行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伪原创”行为涉嫌对权利人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及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等多项著作权的侵犯。尽管“伪原创”的侵权行为十分明显,但多数权利人并未就此拿起法律武器,果断向侵权者讨要说法。对于这一尴尬现象的出现,笔者以为,症结不在于权利人没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而在于客观存在的维权难。故此,在这种意义上,切实清除横亘在权利人面前的维权“拦路虎”,实乃首要之义。

  在一个法治社会,通过诉讼维权毋庸置疑应是优选和首选。然而,揆诸现实,诸多横亘在权利人面前的维权障碍,却在无形中导致了维权成本的过于高昂。也正因如此,权利人明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权,也不得不无奈地选择放弃。权利人的无奈之举,反过来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肆意妄为。这是近年来互联网上“伪原创”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的重要诱因之一,凸显了攻克权利人维权难这一“拦路虎”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对于权利人来说,合法权益的维护,需要更多地考虑维权成本。如果维权成本过于高昂,那么即使讨回了法律意义上的公道,也会因得到的赔偿少于成本的付出而没有实际意义。著作权被侵权后,权利人维权的目的主要是追索赔偿。司法实践中,目前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一般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者侵权所得的数额而酌情判定。文字作品的赔偿按字数计算,参照每千字几十元的标准。众所周知,网络上被“伪原创”侵权的文字作品一般较短,权利人维权就算成功,得到的赔偿因被侵权的作品字数太少,极有可能就是区区几十元。为了这区区几十元,权利人则要支付公证费、诉讼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至少要几千元的相关费用,如此得不偿失,自然也就不敢奢望通过诉讼维权。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还面临举证难的障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权利人既要举出自己作品被侵权的证据,还要举出侵权者侵权所得的相关证据。这种举证原则的设置,初衷是确保权利人能获得更多的侵权赔偿,同时也寄望通过侵权违法所得证据的确认而对始作俑者提高违法成本。然而事与愿违,由于举证困难,权利人不但难以顺利获得足额赔偿,而且还因违法所得的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对侵权行为违法成本的提高徒有虚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始作俑者“伪原创”的嚣张。

  有鉴于此,惩治互联网“伪原创”侵权行为,首要的是必须解决维权难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高额惩罚性赔偿让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确保权利人在追索赔偿方面不再陷入“捡芝麻丢西瓜”的尴尬。另一方面,法律不妨像处理医疗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那样,将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律的兜底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如此双管齐下,权利人才敢拿起法律武器,对肆无忌惮的“伪原创”果断说“不”。

责任编辑: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