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法律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前不久,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长期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是制约执行的“老大难”问题。比如,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有的通过各种手段、方式干扰、阻碍执行等,不一而足。 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中,信息化的手段必不可少。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媒体曝光平台,实现“点对点”网络查控,这些就像给法院案件执行配置了高速搜索引擎,不仅让“老赖”无处藏身,而且逼迫其主动现身。 信息化有助于提升执行精准度。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与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多个部委和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民事执行机制逐步完善。 一方面,从民事执行的角度看,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利于降低民事执行成本、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立案后自动查询财产、自动反馈结果,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定期查询……网络查控系统犹如执行法官的“千里眼”“顺风耳”。 另一方面,加强多部门、信息化联合惩戒“老赖”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银行、证券、工商、国土等部门通过网络共享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内容,有利于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防止发生误判,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预防风险。 “言不信者,行不果”。随着各部门联手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老赖”将受到最大限度的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