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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雀羚广告:广告业移花接木的侵权风险_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10
摘要:最近一则百雀羚广告刷屏,我也看了这则广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只是觉得挺与众不同的,很吸引人。我特意问了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表示这则广告的确很美,也有特点,也有情怀。不过,也有人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认为这则广告涉嫌侵犯明星的权利,比如一个名为“

百雀羚广告:广告业移花接木的侵权风险_赵虎律师


最近一则百雀羚广告刷屏,我也看了这则广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只是觉得挺与众不同的,很吸引人。我特意问了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表示这则广告的确很美,也有特点,也有情怀。不过,也有人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认为这则广告涉嫌侵犯明星的权利,比如一个名为“罗盘邦compass”的公共号发表了一篇名为《致百雀羚:您如此大胆地侵权郑爽、刘诗诗等明星,不怕被告么?》的文章,指出:很多明星的照片或者剧照被PS或者“换脸”后放到了这则神广告中,侵犯了这些明星的权利。一旦涉及侵犯明星权利的问题,我这个“吃瓜群众”就变成了职业选手。

在写这篇文章之间,我特意询问了相关专业人士对这种PS、换脸行为的看法,得到的回答是:利用现有的素材,比如照片、剧照“移花接木”,进行再加工是广告业界常用的方式,很普遍。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问题就有了普遍的意义,更需要说清楚了。本文认为,这种广告制作方法主要涉及两个侵权的法律问题:1、侵犯明星的肖像权;2、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一、侵犯明星肖像权

    在考虑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看《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保护肖像权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这个这条的规定来看,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第二是以盈利为目的。

   就百雀羚广告这个事情来说,我们可以先考虑做广告的目的。从做广告的目的来看,广告对素材的使用肯定是一种商业性的使用,广告就是为了盈利。这个以盈利为目的,出现在广告上的话,毋庸置疑是肯定的。

解决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条件,我们来解决剩下的这个条件:是否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就百雀羚广告来说,“是否未经他人同意”,因为涉及到的明星没有表态,我们只好先假设这些明星事先不知道。这就剩下了一个事实:是否使用了明星的肖像。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也会产生歧义。比如,肖像指的是什么?仅仅指的是脸吗?那用了其他的身体部位可否说明侵犯了肖像呢?如果仅仅指脸的话,仅仅用了半张脸是否属于侵犯了肖像权呢?

一般情况下,使用肖像仅仅指使用了“脸”,而不是身体的其他部位。之前有人提出过“形象权”,即除了脸,人的其他部分也应该得到类似肖像权的保护,但是这个观点依然处于理论研究、讨论阶段,没有正式立法。目前情况下,绝大部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都是使用了“脸”,而非其他的部位。本文认为:除非特定人的身体其他部分带有明显的特征,当人们看到这个身体部分的时候就能认出这个人,这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保护这个人的权利,因为这种使用也借用了特定人的特定权益,究竟是否以肖像权的名义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研究。

本文把肖像限定对“脸”的使用。考虑使用“脸”的时候,我们又要细分,是使用了整张脸,还是只使用了一部分脸。

先考虑简单的情况:使用了整张脸。使用了他人的整张脸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基本上没太大的疑问,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侵犯了肖像权。另外一种可能是:没有用他人的整张脸,只用了其中的一部分。但是其他的一部分,进行了艺术的加工。这种情况下主要看相关公众是否可以识别出来。比如,虽然经过艺术加工,但主要识别部分比较明显,人们一下子能知道这个明星是谁,还是会侵犯肖像权的。比如,赵本山、葛优的漫画形象,使用了他们脸上比较特别的部分,又进行了艺术加工,但是还是可以识别的,使用这些漫画形象就是侵权的。

   就百雀羚这个广告而言,广告上有的人换脸了,有的人没有换脸。没有换脸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广告中换脸的部分,如果整个脸都换了,应该就没有了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换了半张脸,依然有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就看换半张脸之后作为普通的公众能不能识别出这个明星是谁,假如还能识别出这个明星是谁,非常可能被认为侵犯了肖像权;如果换半张脸之后,普通公众无法辨识出这个人是谁,则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二、侵犯照片素材的著作权

   我们发现,百雀羚这个广告可能借用了很多剧照和其他照片,在这些剧照和照片的基础上进行移花接木,再创作之后形成了目前的广告作品。那么,除了侵犯明星肖像权的问题,这样的广告也可能发生侵犯摄影作品或者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因为剧照也好,其他的照片素材也有,很多是有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剧照的著作权人一般是制片者,即投资、拍摄电影和电视剧作品的的影视公司。而摄影作品的作者是拍摄摄影作品的人,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约定,作者也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经著作权人同意,把他人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改编后放到自己的广告作品中,再放到互联网上传播,则涉嫌侵犯了他人影视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承担《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另外,在考虑是否侵犯剧照著作权的时候,并不需要特别关注是否“换脸”、是否“PS”,“换脸”、“PS”之后使用剧照,或许不再侵犯肖像权,但是依然会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