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其中《意见》明确,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梳理国内近年来频发的诸多校园欺凌事件,以群殴居多,但此类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往往因未成年或犯罪情节较轻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道德说教后多是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时,一方面强调对受教育者或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却对青少年之间的欺凌现象及严重后果研究不足,侧重用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导致法律对青少年警示作用削弱。 警惕校园暴力,关注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国家的未来,我们责无旁贷。要防止校园暴力,应将非暴力灌注到青少年成长教育全过程,并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如以色列要求每一所学校都建立全校的反欺凌体系,在容易发生校园欺凌的地方,如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增加警力和教师等;英国采取以学校为主,结合家庭、社会、司法的综合预防模式,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德国的打击力度最大,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校方有权把他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 就此来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无疑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进一步看,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家长、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的惩罚力度,对校园凌虐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之外,社会的职责与作用尤其需要重申。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被动倚靠社会与每代人的自我治愈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否可以适时而动,教育体制改革是否应有更宽阔的眼界与更厚重的责任感,家庭、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否亟须重新定位,这些都是待解题。同样,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我们需要做出快速反应,要建立切实可行和有效的制度措施,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坚决防范、坚决制止此类事情,尽最大努力使其发生率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