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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问题法律解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茂刚_王克先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克先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摘要:夫妻债务问题法律解析 王茂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5日 用了几天时间,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了梳理,涉及夫妻债务清偿、离婚时或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结果对债权人的影响、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以及对

夫妻债务问题法律解析

             王茂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5日

  用了几天时间,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了梳理,涉及夫妻债务清偿、离婚时或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结果对债权人的影响、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以及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纯属个人业务学习,如有不当,请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规定相对较少,只出现在3个条款中,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分别夫妻财产制下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处理。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先后作出的三个司法解释[分别是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中又对夫妻债务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引发个别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尤其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质疑,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作一个梳理,以期对夫妻债务问题有个全面、清晰的认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指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或者虽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但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夫或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还是以一方个人财产偿还在所不问。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离婚时不再处理。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以夫或妻个人名义且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负债务。夫或妻个人对其个人债务负偿还责任,夫或妻是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所不问。夫妻一方经对方同意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离婚时不再处理。夫妻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视为该方对另一方形成婚内债务,债务额为对外偿还债务的一半,该债务未在婚内清偿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要求一并处理。

  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

  1、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无论是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还是在分别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可能是夫妻个人债务,也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是否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区分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解决夫妻内部之间对债务的负担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仅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他主张的债权是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则有权向夫妻双方或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制的常态以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从知道、也很难证明夫或妻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两点考虑,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赋予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或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的权利。但是,只要夫妻这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我们必须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原则,并不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原则,而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确立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就是:在分别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夫妻共同偿还。作为例外情形,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是在夫妻一方,而不是在债权人一方。在分别夫妻财产制下,夫妻所得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都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在夫妻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就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则的例外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管是在分别夫妻财产制下,还是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是总的原则。有原则,必有例外。这一原则的例外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要能证明这一点,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这也是例外情形的总原则,就是用证据证明是夫妻个人债务。证明“是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在夫妻一方,而不在债权人一方。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两种例外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则不需要进一步证明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律按照夫妻个人债务处理。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该债务明确约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管该债务实际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约定都是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对抗债权人请求的依据。第二种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对于实行分别夫妻财产制的家庭,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个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知道债务人与配偶之间实行分别夫妻财产制。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与配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仍与债务人个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表明其自愿放弃对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债务人出于什么原因举债,也就是不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都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3、夫或妻一方婚前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

  夫或妻一方婚前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作为例外情形,虽然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责任。而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因为是债务人婚前举债,债权人要想让债务人后来的配偶承担偿还义务,债权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无权向债务人后来的配偶主张权利。

  四、特定情形下夫妻债务的处理

  1、夫妻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责任编辑:王克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