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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问题法律解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茂刚_王克先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克先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摘要:为防止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侵占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通常情况下,单凭一方向亲朋好友写的借条而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父母对双方购房的出资,

  为防止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侵占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通常情况下,单凭一方向亲朋好友写的借条而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父母对双方购房的出资,在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均视为父母向子女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对于伪造债务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存疑的债务,法院通常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但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是一方伪造债务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则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伪造债务的额度内,不分予该方或少分予该方。

  对于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并由他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很明确,但对于法院来说,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事实的查明。法院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所以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事实主张,应当最大限度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茂刚

  注:本文纯属业务学习,如有理解不对的地方,诚望指正。

  附:本文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克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