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部门警种和省级公安院校名称亟待规范、统一 放眼全国,公安院校名称亟待规范统一,而精准的顶层设计辅之以日臻完善的科学立法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这里的公安院校指全国性公安院校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性专业警种院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因历史悠久、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对其名称少有歧义且不易混淆。公安机关训练基地与地市级公安局人民警察学校一般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承担社会公开招录的非公安院校、军转干部的初任培训及三级警督以下各类警衔晋升培训。其名称全国统一,基本不存在太大问题。目前,名称有待规范、统一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行业部门警种院校和省级公安院校的名称上。 行业部门警种院校如公安海警学院(部门+警种+学院)、铁道警察学院(警种+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地方+警种+学院),其名称初一看或单独分析似乎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一旦将其放在一起加以比较研究,按照文意、逻辑仔细推敲一番,还是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众所周知,机构改革后, 海警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现役人员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属于公安现役部队的海警用公安海警学院和直接隶属于公安部的铁路警察用铁道警察学院名称尚属规范。那么座落于江苏省会南京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全国仅此一家,别处再无分店的情形下。在其之前,再冠以地域名称显然是画蛇添足。除非新生初来乍到,报到指路之所需,按惯例、语法则是完全可以省略的。 隶属于地方的省级公安院校名称欠规范、不统一的现象同样普遍且严重。我们通过比较发现,本科层次的院校名称,大多以地区+警察+学院的方式命名。如北京警察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等。也有少数院校名称,以地区+警官+学院的命名方式,如云南警官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湖北警官学院、广东警官学院等。那么,究竟该叫警官学院,还是警察学院呢?目前,警察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的意见更倾向于后者,具体理由如下。依据作为组织法的《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分别对警察职业、检察官职业、法官职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毋庸置疑,院校名称应当与所对应的职业组织法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必然的密切联系。纵观我国检察官院校,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设有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地方检察学院,后者在命名时均使用了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的方式。我国法官院校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同样分别设有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学院,后者如四川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天津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分院)等。其命名方式是严格遵循了地方+职业(检察官或法官)+学院的语法逻辑。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地方警察学院名称的命名方式亦应如是。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出于形式上注重文本表述完整性的考量,还是内容上强调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属性而言。“人民”一词都不应当也不能够被简单的人为省略掉,其名称应表述为学院所在地方+人民警察学院的方式,如江苏人民警察学院。 较之于省属本科院校,专科层次的公安院校在名称表述上更为庞杂和凌乱。目前,在其名称中出现了四种截然不同的提法同时并存的奇怪现象,如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地方+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地方+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地方+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地方+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为体现与本科院校在办学层次上的区别,其名称中冠之以职业学院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具体可表述为所在地方+人民警察+职业学院的方式,如河北人民警察职业学院。 二、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规范化管理中,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存在明显冲突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923—2011 性质 部门规章 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实施时间 2006年11月29日 2011年3月1 日 车辆范围 警车(含公、检、法、司、安)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 目的 规范警车管理 确认了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的合法性 规范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 车身主体颜色 白色 蓝色 车辆上的汉字 公安 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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