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警车外观制式涂装,按照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 524-2004执行。2006年《警车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全国范围警车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2011年实施的《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作为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按照该规定虽被作为推荐性标准,但在公安系统中依然具有强制性),对全国的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进行了统一规范。通过梳理比较不难发现,后者行业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显然属于前者部门规章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将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列为执行特殊警务的警车加以区别对待。具体表现在《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而按照《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之规定,公安特警专用车辆上的车辆汉字以“特警”代替了“公安”,虽然同时辅之以英文“POLICE” 等要素。公安特警专用车身主体颜色为特警蓝色,而非一般公安车辆之白色车身。 警务实践中,两种公安用车辆放在一起通常不难辨识,可谓是一目了然。为何要在车身颜色(蓝色和白色)和所载文字(特警和公安)上,进行区分呢?究其原因无非是,第一《警车管理规定》因其制定较早,无法穷尽当下警务实践中的所有情形,只能在宏观层面作原则性的规定。所谓“有原则,必有例外”。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形,并在规范性文件中及时予以体现和完善,从而确认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二2004到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特警作为一个新兴警种尚处于刚刚起步组建、逐步发展壮大阶段。随着社会治安及反恐形势的不断发展、持续演变,特警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警种部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不论是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还是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其人员、装备亦应与时俱进、同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从而使其建设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在实践中,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该如何适用、作为依据?究竟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遵从国家行业标准? 理论上讲,部门规章属于行政立法,具有强制力,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而该标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从性质上讲是具有强制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其强制性是《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文本中明确载明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由其依据及名称所框定。仅从内容和名称而言,该标准本身似乎是先天不足,存在着明显的语法错误和逻辑矛盾。即便目前,在警务实践中贯彻落实较好。其效力问题仍需部门规章加以确认和认可。因此我们建议,公安部应适时对《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予以修订完善,加上公安特警专用车辆汉字简称为“特警”的内容”,从而使得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有法可依,彻底解决目前警务实践中部门规章与国家行业标准相互矛盾和冲突的问题。实现整个公安法律规范体系与相关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内容上无缝对接、实时兼容之目标。 三、着警服时佩戴党徽的正确位置及其立法完善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党员民警按照规定佩戴党徽是党章党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党员民警的法定义务。党员民警佩戴党徽是必须的。因党规对于党员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存在戴与不戴,即选择权的问题! 党员民警该如何正确的佩戴党徽呢?《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第三条规定:佩戴的部位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我们认为,民警着警服时警号在左胸显著位置,也是通常佩戴徽章的位置。党徽应当略居于其正上方(对应警号中间)适当位置(距离一指间隔较为合适而不是紧贴警号或戴在警号上——可能遮挡住警号号码)为宜。 警务实践中,民警佩戴党徽已成为一项政治制度逐步推广落实,但佩戴位置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的——有戴在警号前、有戴在警号下面、有戴在警号上方、也有干脆戴在警号上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规定不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对此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就无法做到与党规相衔接配套,实现无缝对接之理想状态。另一方面宣传、检查督导不到位。极少数党员民警不熟悉、不了解《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的具体内容,导致了在日常警务活动中未有严格按照规定佩戴的情况时有出现,频频见诸于新闻网络媒体。未严格按照有关党规佩戴的问题,看似不大,其实不然。其社会消极影响不容小觑!所谓“见微知著”,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理应严肃对待党规、国法,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在执法活动中始终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很难想见,不认真对待党规的党员民警,在日常执法中不会恣意妄为,办出冤假错案,出现各类执法瑕疵的情况。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第一、尽快修改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将第七条第二项“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修改时加入“党员民警着警服时,应当佩戴党徽。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警号上方中间位置。”(即突出的显著位置)第二、今后要加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的宣传普及、检查督导力度,使每位党员同志入心入脑,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各级公安机关更要率先垂范、严格依法办事,纪检督察部门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佩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