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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问题法律解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茂刚_王克先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克先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摘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蕴涵的法律原则就是:夫妻共同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蕴涵的法律原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夫妻个人债务个人偿还。这是总的原则,前面阐述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以及下文将要提到的夫或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债务的处理和夫妻之间债务的处理,属于特殊规定,但即便是特殊规定,也没有背离这一总的原则。

  2、夫或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或妻一方个人死亡的,其个人债务用遗产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个人死亡的,对于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主张在遗产范围内受偿。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生存一方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选择从遗产中受偿,或者直接向生存一方主张,或者先从遗产中受偿,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再向生存一方主张。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在内部关系上,生存一方负责偿还一半,另一半用遗产偿还,如果生存一方对外先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超过其应负担部分的,就超过部分可以优选从遗产中获得补偿。

   3、夫妻之间债务的处理

  在分别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之间借款、偿还都不存在障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表明,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之间仍然可以用书面形式对一方借用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偿还进行约定。该条是对借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规定,由此及彼,既然夫妻共同可以被夫妻一方借用,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内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个人财产,当然也可以被另一方借用,自然无需另行规定。

  前文已经提到,夫妻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视为该方对另一方形成婚内债务,债务额为对外偿还债务的一半,该债务未在婚内清偿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要求一并处理。与此相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共同财产损失的,视为该方对另一方形成婚内债务,债务额为造成损失的一半,该债务未在婚内清偿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要求一并处理。

  五、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结果对债权人的影响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结果,指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担问题所作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先行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在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作出处理后,离婚的双方对债权人是否还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呢?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的“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应理解为向双方主张全部权利或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权利。也就是说,在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作出处理后,离婚的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应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债务负担问题所作的处理,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第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债务负担问题所作的处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夫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双方已有协议或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由加以对抗。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时不对负担问题进行处理,但可以明确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该个人负责偿还。如果双方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转移给另一方,根据合同法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该条规定,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除该条但书部分所列两种特殊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一切债务,均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种理解: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不能确定时,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该条但书部分所列两种特殊情形下,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该理解的前提仍然是: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第一种理解侧重于文义理解,而第二种理解则侧重于本义理解,应该说各有各的道理,本文采用第二种理解。

  七、对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责任编辑:王克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