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大数据,必须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远程指挥和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破除执行领域中的信息藩篱,填平执行领域数据鸿沟。 《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7)》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大数据建设尤为关键。目前,由于执行系统平台的集约化程度较低,司法实践中执行大数据的规模不大,质量不够,很难真正满足服务执行业务的需要。因此,构建执行大数据,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要求我们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努力构建执行大数据并实际应用于执行管理的全过程,努力提升执行质效。 构建执行大数据,必须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远程指挥和流程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应当通过专门网络进行实时无缝顺畅对接,建设和应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所有的执行案件立案审理公开、执行结果公开、网上监督,设置审限提醒、审批签发、审批监督、程序管控等节点,对案件执行进行立体化的实时动态监控,最大程度地缩减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可以执行行为运行的规范性,增强执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特别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行使监督权。 构建执行大数据,必须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门稳定的网络实现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行使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主体之间的网络连接,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各主要财产形式,如资金账号、不动产、股票等。执行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在最大范围最快速度地“查物找人”和跟踪定位,还可以实现网上查封、冻结、扣划等司法措施,极大地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全方位不留“死角”式的失信曝光和高压式联合惩戒,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执行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可以真正实现锁定财产形式无遗漏、查控功能立体化。 构建执行大数据,必须破除执行领域中的信息藩篱,填平执行领域数据鸿沟。目前,执行领域中的信息“断层”主要表现在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的执行数据难以共享和以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和其他社会机构之间还没有完全形成。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整理好利用好执行大数据,提升对执行大数据分析、共享的能力。要改变目前执行数据各归各管的现状,建立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管理、集中上传存放的数据平台,努力构建执行大数据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基础上着力顶层设计,制订法院执行大数据发展规划,使执行大数据共享互通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强化执行大数据与社会数据的互联和共享,与其他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建立起长期的信息互访、互用制度,使法院与协助义务单位的信息高度融合,构建覆盖面更广的数据交互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