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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我们到底是什么人?——谈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_刘峰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峰律师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2
摘要:无视律师职业的这一属性,让律师退回到纯商业性上去,这将导致违背国家设置律师职业的一个重要初衷,也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背叛。因为律师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

无视律师职业的这一属性,让律师退回到纯商业性上去,这将导致违背国家设置律师职业的一个重要初衷,也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背叛。因为律师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和使命。如果律师职业只是一种纯商业的存在,将无可避免地带来诸多不堪入目的不良现象和恶果。

(三)私权利的代言人和公权力的监督者

不久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友撰文指出,律师天生是私权利的代言人。

田副院长此言一出,律师界无不称道。唯独那些对政府完全失去了信任的民众,才可能内心踯躅,言语支吾。但这与田副院长言论的正确性与否,毕竟是两回事。

《律师法》其实也明确指出了,律师的其中一个存在性质,便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维护常常表现为代言,也常常得通过代言。所以,可以认定,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是律师职业的一个属性。

但律师对当事人的代言有着自己的职业限制和要求,这首先表现为依法代言。其次表现为以特定的方式代言。不管是代理还是辩护,不管是起诉还是应诉,无不有着固定的程序和程式。当然,“依法代言”中已经蕴含了一些方式、方法方面的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对所代言的私权的范畴作了一个限定,即只能是合法的私权。在理论上,这看起来是逻辑矛盾,多此一举,因为不合法的私权,根本就不是权利。但是在实践上,却并不多余。并不能排除一些律师同行为了个人利益去为当事人非法利益代言的可能。我经办的案件中,曾经不止一次地出现过,有些律师同行在为一些诈骗集团担任法律顾问,并出具其诈骗行为合法性的荒谬的法律意见。这时候,我们肯定禁不住地都会问:职业品质哪儿去了?

而至于特定的代言方式,如果是法定程序和方式,比如诉讼,自不待言。但律师对私权的代言方式,除了那些法定程序和方式外,应该是一种开放性质并无限扩张着的存在。在方式上应该遵循着法不禁止、职业伦理不限制皆可为的原则。那么,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无限存在。而这一存在,检测着一个律师的创造力和才华,也检测着他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品质将去到何处。

实际上,作为私权的代言人,将不可避免地也将担任着公权力的监督者,虽然田副院长没有言明,或者他本不想言明,但其间的逻辑必然性不可回避。而律师职业的公权力的监督者的属性,也有法可据,于法有据。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不可回避:代言私权和实现私权是不是一回事?代言了私权,是不是就意味着实现了私权?如果不是,二者又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代言私权,很多时候其实就是在实现私权。但二者并不能就完全地划上等号。因为一项权利的实现,常常可能需要多项必要条件,而代言只是其一。很多律师常常都可能在代言了私权却不能实现私权之际为难。而这也确实客观实在地常常对一个律师在进一步的认识和实践两方面发起了挑战。

这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的挑战,就是司法错误,或者说司法不公。而司法错误本身又可以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有无视公正的枉法性质的司法错误,又有无知公正的非枉法性质的司法错误。而且这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比如有基于收受贿赂贪污腐败性质的枉法性质的司法错误,有基于权力任性、官僚野蛮的枉法性质的司法错误,以及敷衍司法、粗糙司法、片面司法、偏见司法等等。关于此,国外司法实践领域有着较多较好的理论总结,比如法律现实主义。

但总而言之,我将其区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枉法的司法不公,一是基于缺乏司法品质的司法不公。前者是反理性的,后者是非理性的。目前在中国社会,后者为祸犹烈,是主流性质的司法不公。可谓泛滥成灾。

律师对公权力的监督,若只表现为提醒、呼唤、影响和启蒙,困难并不会太大,但效果也同样不会太好。这缘于目前中国公权力一种强悍和坚硬的任性。若表现为一种对抗和斗争,比如投诉、控告、举报,则困难重重,而且随时可能遭遇打击报复。对律师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的属性,对理性实践而言,荆棘密布,甚至日暮途穷。

这亟待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品质的进一步提高。而律师职业能做的更多只能是启蒙。纵然通过一己之力不能改变整体局面,但启蒙实践却也能不断播撒下甘露的种子。这也是我在理性实践一章启蒙实践一节中,强调启蒙重要性的原因所在。因为它切实可行。

所以我常对身边的同行说,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每一份辩护词,都应该是一本启蒙书。

这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被诸多不道德的戾气缠绕,也不可能获得一颗充满自由感的职业心灵。但其悲剧性后果,只能由律师职业和当事人承受。当然也由司法机关和全社会承受。

我们终归还只能把自己定性为私权利的代言人,而不是实现者。

(四)专业技术人员

律师因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而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点,应该是予以公认的律师职业的另一个属性。而律师职业,常常也是因为这一属性,而不是其他属性,更加收到社会尊重。

但法律作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作为律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和自然科学的专业技术性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科学只管物理,而人文、社会科学却关乎人的精神和社会现象,还关注事理、人理、神理。自然科学有着高度的程式性和机械技术性、可复制性,而法律却远不是那么回事。比如它和政治、道德、信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属性,主要体现在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熟稔性和对诉讼程序的熟稔性上。当然,最终还是要体现在运用法律规则或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熟稔性上。在熟稔性和熟稔面的大小上,区分出了一个律师专业程度的高与低。

我并不反对某一些同行以专业律师著称。尤其是一些给自己划出了针对性职业领域的同行。不管是在熟练程度,用心钻研的深度和阔度上很可能都超出了那些无此举的同行。但我对律师职业,尤其是刑事辩护领域曾经出现的律师流派,如技术派、艺术派、体制内派、体制外派、死磕派、勾兑派等等划分极不认同。虽然这一划分可能是他们基于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政治态度等等所做的突出性和典型性的归类表达。因为这种划分,完全是建立在忽视律师职业的本体性属性的存在,而强硬甚至胡乱定性律师职业的基础之上的。

责任编辑:刘峰律师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