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赔偿。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在公安机关陈述“陈某以前跟被告佘某甲一起生活,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上段时间陈某认识我后,就跟我好上了,现在陈某想跟他分手,然后跟我一起生活,对方怀恨在心,就过来打我”及陈某的询问笔录“我在2011年认识佘某甲,后来就跟他谈恋爱,然后就同居了,2012年1月我们生了一个女儿。我和佘某甲一直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办理结婚仪式。2013年9月份我到XX处上班,认识了张某,最近就好上了。几天前,我和佘某甲提出分手,昨天下午佘某甲就找到我们了,找到后就打张某”仅能证明双方互有好感,并不能证明陈某与案外人张某已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被告佘某甲主张原告陈某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案例 1 . 谢某与魏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29] 裁判说理: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而相互享有身份权益。本案中,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魏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苏某和被告魏某某的行为对原告谢某某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也是导致苏某与谢某某离婚的重要原因。苏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原告在庭审中撤回对苏某的起诉,是其对要求苏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的放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主张为了查清被告魏某某与苏某之间的关系,一年时间没有上班,要求被告魏某某承担其误工损失等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