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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内出轨的离婚案件裁判观点和律师建议 _新伯爵(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关于原告潘某甲提出的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被告王某与他人同居并于××××年××月××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双方

关于原告潘某甲提出的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被告王某与他人同居并于××××年××月××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该小孩与原告潘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表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又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该行为确实可能给原告潘某甲带来精神压力和痛苦,故被告王某应当给予原告潘某甲必要的精神抚慰和补偿。原告潘某甲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20万元数额过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综合考虑,适当调整,酌情确认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潘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点评:

据该判决书,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但法官以过错方与他人生子的事实推定存在同居的情形。

3 . 孙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案[3]

法院查明:

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甲申请对丁某乙与其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孙某亦同意对此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XX市XX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X月X日作出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DNA检验及分析结果,排除丁某甲与丁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裁判说理: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小孩,致使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进行抚养。对此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物质损害赔偿,应包括被告为抚养丁某乙所支付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等,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抚养丁某乙的年限等多种因素,此项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0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0元。

律师点评:

判决中未明确是否存在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系参照适用《婚姻法》第46条第2项。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额定为4万元,在同类型案件中属显著较高的。

4 . 孟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案[4]

法院查明:

被告闫某与案外人XXX多次共同居住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告怀孕,被告于2015年X月XX日在XX医院产下一名男婴。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公安询问笔录、车管所查询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案外人XXX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最终怀孕产子,其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依法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点评:

据该判决书,案中无直接证据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法官结合过错方与他人“多次共同居住”并生子的事实推定存在同居的情形。

5 . 刘某与沙某离婚纠纷案[5]

法院查明:

被告沙某于2013年X月XX日至2015年X月XX日在XXX务工,在此期间,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XX日与案外人XXX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怀孕。2015年X月XX日,本院以刘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原告刘某构成重婚罪,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被告的人格尊严,给被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反诉原告沙某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主张2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20000元。

6 . 陈某甲与鲍某离婚纠纷案[6]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鲍某要求原告赔偿15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法官未认定存在同居的情形,仅以过错方与他人间存在婚外情的情形就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 张某与苗某甲离婚纠纷案[7]

原告诉称:

原告这次提出离婚的主要因素是被告外面有第三者,自去年6月双方分居,去年7月至9月在三个月间被告经常住在外面不回家,回家就会对原告进行殴打,通过女儿长期的跟踪调查,于2014年X月XX日晚发现被告在XX镇XX巷X号与他人非法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查明:

2014年9月某日晚上6时许,张某及女儿发现苗某甲在XX镇XX巷X某租住处,且在X某住所有苗某甲携带的衣服,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苗某甲跟张某等人回XX医院进行检查,苗某甲离开医院时与张某弟弟张某甲又发生争执,致张某甲受伤。2014年10月某日上午,在原、被告双方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苗某甲将房间内所有家具砸坏,把张某脖子处抓伤,张某打伤苗某甲头部,公安机关向苗某甲送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事情经过、欠条、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合同、证明、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苗某甲赔偿60000元,本院酌情确定5000元。

8 . 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8]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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