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仁政 城管 交流 限制 取消 规范 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对此各地遂做了类似规定,但是如何执行并没有明确说法。我理解,此处的具
仁政 城管 交流 限制 取消 规范 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对此各地遂做了类似规定,但是如何执行并没有明确说法。我理解,此处的具备条件,就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城管执法人员,符合交流或划转到城市管理行政机关的条件。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组发〔2012〕45号)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机关的,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已履行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员。(2)根据国家和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经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4)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人社函〔2011〕676号)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二)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福建省则规定:“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且符合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行政机关:(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2008年参照管理执行和后续交流工作过程中,各省执行不一致,有的省比较严格,如广东,参公登记时就将不符合交流条件的人员卡了下来,有的省则比较宽松,参照时几乎所有人员都参照了,但做出了交流的限制;浙江省完全允许交流,江苏省因国家没有出台政策,还禁止流动,这是死板、僵化的工作作风,应当及时改变。编制、交流问题涉及城管干部的切身利益,也是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加以统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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