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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内出轨的离婚案件裁判观点和律师建议 _新伯爵(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原告文某甲向法庭提供了开房录像,证明被告陈某对婚姻不忠,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利用上班时间,和其本单位工作人员开钟点房约会发生关系,长3个小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被告陈某不予认

原告文某甲向法庭提供了开房录像,证明被告陈某对婚姻不忠,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利用上班时间,和其本单位工作人员开钟点房约会发生关系,长3个小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被告陈某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原告文某甲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在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

4 . 叶某甲与邹某离婚纠纷案[20]

重审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期间有第三者且曾带第三者杨某某流过产、原告对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

证据情况:

被告为支持其上述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案外人杨某某在XX附属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4张,证明原告与第三者杨某某存在婚外情,并导致杨某某流产的事实,被告主张上述票据系被告在家中整理房间时发现的,称其不知道杨某某是干什么的,但是杨某某与原告都是第一期人力资源培训的学员。

原告质证认为:“原、被告确实曾有过一次冲突,当时被告把原告的母亲打了,原告知道后就打了被告,但后来被告趁原告不备,用铁锨打了原告的头,缝了4针。对于案外人杨某某的医疗费发票的来源不清楚,原告不认识这个人。”对于被告所举案外人杨某某在XX附属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票据,原告在本院给双方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又主张“我不知道这个票据被告是从何而来,我对杨某某的名字是有印象的,如果见面的话应该是认识的,我现在和杨某某没有联系。杨某某不是第一期人力资源培训的学员,是第几期我不知道。”

一审裁判说理: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本案中,被告邹某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叶某甲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说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的问题。经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有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上诉人邹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叶某甲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其要求叶某甲支付2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 . 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21]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裁判说理:

原告以被告与陈某某姘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仅提供被告与陈某某一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陈某某有持续的、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未能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婚外不正当行为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对被告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应予遣责。

律师点评:

法官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形,但不认定存在同居的情形,故不支持赔偿的诉请。

6 . 陈某与许某侵权责任纠纷案[22]

法院查明:

被告主张在和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特别是后来患有尿路感染,双方就没有夫妻生活,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后来,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因喝多酒在酒醒后发现与朋友发生了性行为,在与原告离婚后才发现自己怀孕,没有办法才和那个朋友结婚,其婚内并没有和那个朋友同居生活。

裁判说理:

本案虽然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在庭审中已陈述其在离婚后知道此事后只是心理产生不平衡,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律师点评:

多数案例以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形认定过错并支持赔偿诉请的案例,本案中过错方与他人发生关系且怀孕,但法院仍不支持赔偿诉请属少数观点。

7 . 杨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案[23]

裁判说理: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