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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内出轨的离婚案件裁判观点和律师建议 _新伯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题记: 检索《婚姻法》第46条项下关联案例,笔者获 得91个涉及婚内出轨的离婚纠纷案例,在此基础上比较裁判观点并给出律师建议。文中收录:涉及婚内出轨的相关法条汇总、30个裁判实例。 ▽ 婚内出轨,如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严重程度,在离婚诉讼中将引起两

题记:检索《婚姻法》第46条项下关联案例,笔者获得91个涉及婚内出轨离婚纠纷案例,在此基础上比较裁判观点并给出律师建议。文中收录:涉及婚内出轨的相关法条汇总、30个裁判实例。

婚内出轨,如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严重程度,在离婚诉讼中将引起两项后果:

1 . 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项、第9项,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则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这也就是公众通常所说的“一次判离”的情形;2 .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2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上述两项法律后果一般也是无过错方极力主张的。

鉴于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高关注度,笔者搜集、整理诸多裁判实例,就此分析、整理司法观点和裁判尺度,以期给法律人和公众一些参考。需说明的是,为阅读方便,本文舍弃了图表表达,直接采用针对问题和整理观点的文字表述。


一、分析

在“北大法宝”案例库中,检索《婚姻法》第46条项下的关联案例,搜得江苏省内判决中引用此条文的案例共91则,再从中筛选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30则,其中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共16件,不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共13件,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案例1件。笔者已摘录这些案例判决书中涉及本文主题的部分,附于文后,供读者详阅。

整理上述案例后,笔者试作如下概括:

1 . 较难证明存在同居或重婚情形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在过错方不承认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证明过错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实相当困难。仅凭几次开房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几次报警记录、几张过错方与他人的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一般说来,法官很难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的过错情节。

2 . 与他人育有子女可获赔偿支持

如过错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即使无法证明存在同居的情形,法官一般也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可参考案例包括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等。

3 . 赔偿数额偏低

即使认定同居或重婚情节并判令赔偿,赔偿数额也很低。上述案件中,赔偿最低的为5000元,最高的为80000元。赔偿数额8万的,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此仅为个案,女方隐瞒男方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致男方误以为该子女系其亲生并予以抚养。8万元赔偿中物质损害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大部分案例中,赔偿数额在1至2万元。

4 . 同居或重婚,并非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的法定理由

对于这一点,“夫妻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仅是一项法律原则,规定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前言部分,该原则其实不能被作为法律而直接适用。上述诸多案例中,仅有一件是法官通过自由裁量作出了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判决。

5 . 请求赔偿的对象应是过错方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为婚姻关系的另外一方,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人赔偿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对无过错方的建议

1 . 一急一缓

一急:如无过错方掌握过错方出轨有力证据,向过错方摊牌后,过错方因为心虚愿意马上协议离婚,且愿在财产等方面做出较大让步的,鉴于前文结论,给无过错方的建议是:无过错方应“急办”,抓住时机,就财产、子女等问题咨询律师、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离婚协议,并在第一时间与过错方登记离婚。

如无过错方错过登记离婚的时机,以为诉讼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则随着时间推移,过错方很可能缓过神来,不再承诺给无过错方补偿,甚至在僵持期间转移财产。如此,无过错方在经济利益方面的主张,或面临较大难度。

一缓:如无过错方只是听闻过错方出轨,或不掌握出轨的有力证据,给无过错方的建议首先是:不建议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摊牌,摊牌只会招来“打草惊蛇”的效果,使无过错方之后的调查取证几乎成为不可能。无过错方盲目出击后,过错方承认过错并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结局也算美满,但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概率极低,所以从概率上讲,还是不建议无过错方胡乱出击。

如果无过错方盲目出击后,过错方否认过错,则给无过错方的建议依然是:无过错方应缓办,尽力隐忍并做个有心人,时刻注意搜集用于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方婚内转移财产等的证据,待证据较为充足后再行起诉。

2 . 一重一轻

重,即重财产;轻,即轻过错。鉴于即使能够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情形,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也仍然很低,故而无过错方调查取证时应侧重于搜集以下证据:

(1)用于证明过错方婚内有多少财产的证据,以达到实际多分的目的;

(2)用于证明过错方婚内向破坏婚姻的第三人赠与财产的证据,以达到撤销赠与的目的;

(3)过错方在离婚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证据,以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目的。

而对于搜集用于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则无过错方不应太过纠结,更不建议其花费巨资聘请私家侦探(后果是有可能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无过错方在这方面只需审时度势,伺机保全相关证据即可。


三、提醒

婚姻纠纷可能如同一场战争,应该讲究策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有智慧地理智地寻求法律救济和维护自身权益,切忌因为一时之怒而冲动行事!

附:

涉婚内出轨情节法条汇编

《婚姻法》第 3 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 32 条

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婚姻法》第 4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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