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某日,双方签订离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一、沈某(身份证号码××)自从2015年X月XX日起,没有经过丈夫董某同意自愿搬家外出租房,自立门户,开始分居生活。后经过厂里同事及厂领导劝解无效果并无回心转意,并且主动提出与丈夫董某离婚,由于有小孩子在这里读书,不能立刻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经二人共同协商议定于2015年X月份回家办理离婚手续。二、在二人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沈某和小孩在外面发生任何事情均与董某无关,董某不再承担沈某和小孩生活的一切费用,二人性生活互不干涉。三、二人离婚之前董某有权利拿回存放在沈某老家的物品。四、经二人共同商议没有经济及其他一切账务,自愿离婚。双方签字按手印立即生效”。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根据XX镇派出所于2015年X月XX日晚出警至原告出租房的录像等证据综合分析,本院对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的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其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结合本案中原告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本地经济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为5000元。 律师点评: 夫妻忠贞义务系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而排除之。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约定“离婚前二人性生活互不干涉”,但如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则过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9 .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9] 法院查明: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育一女孩。原告认可孩子系与他人所生。 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3)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儿童检查表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裁判说理: 原告在没有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离婚时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适当支持,综合本案,本院酌定原告给予被告15000元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但法官以过错方与他人生子的事实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系参照适用《婚姻法》第46条第2项。 10 .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10] 法院查明: 婚后双方相处一般,后因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裁判说理: 因原告有外遇导致双方离婚,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财产并自愿承担债务,已经给予被告一定程度的补偿,故不宜再给予被告损害赔偿,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20万元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共同财产均归被告王某乙所有,共同债务均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11 . 姚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案[11] 法院查明: 2013年上半年,原告与婚外异性陆某某产生感情后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余某)多次请求原告回家生活,均遭原告拒绝。2014年X月XX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本人陈述与婚外异性陆某某在上班过程中产生感情,已同居生活1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来自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平台上姚某甲的身份信息,该信息上记载原告系某村村民陆某丙的儿媳,陆某某为陆某丙之子,陆某丁为陆某丙孙女,该信息表上加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公章。对此,原告表示其不知情,也不认可陆某丁系其所生。被告同时申请原告姨娘XX、堂叔XXX、庄邻XXX和XXX出庭作证,四名证人一致陈述原告与婚外其他异性生有一女。对上述四名证人证言,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虽对人口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因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原告在第一次离婚庭审中自认与婚外异性陆某某同居这一事实吻合,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裁判说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为本案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方,依法律规定,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偏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地经济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12 . 黄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案[12] 法院查明: 2014年上半年起,黄某与案外人金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15年4月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因原告重婚,在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被告可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对被告主张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13 .高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13] 一审法院查明: 后因原告与异性关系暧昧,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经双方亲友调解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 一审裁判说理: 因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与异性关系暧昧,原告系该起离婚纠纷的主要责任方,故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 上诉人诉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