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为上诉人系该起离婚纠纷的主要责任方,故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既然已经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高某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情形,就不能以所谓的过错来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离婚的主要责任方正确,上诉人严重违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上诉人与第三者同居致使第三者两次怀孕,亲朋好友多次劝说教育,拒不悔改;而被上诉人无过错,被上诉人为了家庭孩子和上诉人父母不辞辛劳,拼命挣钱,且为了挽救婚姻,和上诉人母亲及孩子一同去上诉人工作的XX市主动要求与上诉人和第三者协商解决问题,却遭到上诉人拒绝,上诉人继续与第三者共同生活,致被上诉人十分痛心,一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和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与第三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主要责任方客观公正,并据此对涉案房屋进行具体处理正确。 二审裁判说理: 后因上诉人与婚外其他异性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和情感纠纷,致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上诉人的叔叔XX、舅舅XXX等亲属长辈出庭作证,均足以证明因上诉人与婚外其他异性之间关系暧昧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被上诉人多次积极与上诉人沟通、努力修复夫妻关系而上诉人仍坚持要求离婚的事实。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官适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非过错方的原则。 14 . 赵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14] 证据情况: 原审被告与安徽籍男子李某生育一女,名李某。上述事实,有原审原告陈述,证人曹某、赵某乙的证言,原审法院(2012)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该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裁判说理: 原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与他人生育小孩,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原则,存在明显的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现原审原告主张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原审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赔偿金6000元。 二审裁判说理: 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情形,被上诉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赔偿金为6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赔偿金数额过低,要求改判为6万元,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无认定过错方与他人同居,但法官以过错方与他人生子的事实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系参照适用《婚姻法》第46条第2项。 15 .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15] 一审裁判说理: 关于王某甲主张的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乙于2006年起即与他人登记结婚,犯有重婚罪,给王某甲精神上造成了较大伤害,王某甲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王某甲主张100000元标准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30000元。 二审裁判说理: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原审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王某乙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确定损害赔偿数额3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至于上诉人王某甲主张的离婚补偿3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6 . 史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案[16] 法院查明: 2014年X月至2014年XX月期间,原告史某与案外人周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X月XX日,本院作出(2014)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婚罪判处史某拘役四个月。 裁判说理: 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重婚,导致原、被告离婚,应当向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80000元的要求过高,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二、不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 1 . 顾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17] 证据情况: 顾某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记录以及蔡某与其他异性的照片、门诊病历、蔡某出具的保证书,欲证明蔡某存在家庭暴力、酗酒、嫖娼及婚外情等过错,要求蔡某支付其损害赔偿金5万元。 裁判说理: 关于顾某要求蔡某支付其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诉请,虽然顾某提供了相关蔡某在双方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证据,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蔡某的过错尚不具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法官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形,但不认定存在同居的情形,不支持赔偿的诉请。 2 . 许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案[18] 上诉人诉称: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和第三者的亲密照、情书、报警记录,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有过错。 一审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属有过错方的意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说理: 现上诉人要求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虽提供了部分证据但证据不够充分,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 文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19] 证据情况: 原告文某甲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开房录像,证明被告对婚姻不忠,于2013年XX月XX日上午10点30分利用上班时间,和其本单位工作人员开钟点房约会发生关系,长3个小时。 裁判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