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问题,原告杨某甲所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8 .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24] 一审裁判说理: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周某以王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暧昧甚至同居关系为由,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并提供照片、短信等予以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周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故对周某此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未对是否构成同居并请求赔偿提起上诉。 9 . 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案[25]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没有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丁某(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田某与他人于1979年XX月XX日生子丁X,却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丁某告知其作为无过错方应享有的权利,致使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审裁判说理: 丁某主张因田某与他人于1979年XX月XX日生子丁X,故田某系与他人同居,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作为无过错方的丁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田某虽与他人生子丁X,但田某称其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系受他人强迫,并非自己自愿,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田某与他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事实,再则作为原审原告的丁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故本院对丁某二审主张田某给予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多数案例以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形认定过错并支持赔偿诉请的案例,本案中过错方与他人生子但法院仍不支持赔偿诉请属少数观点。 10 . 汪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26] 一审裁判说理: 本案中汪某甲虽主张王某存在过错,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王某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事实,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而王某对汪某甲提供的证据也予以否认,故对汪某甲要求王某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说理: 汪某甲提出王某长期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具有重大过错,应不分或少分财产。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予以证明,如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汪某甲虽在原审中提供了王某与他人的录音一份,但王某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录音内容也不足以证明王某与他人存在重婚或同居关系的事实。故,对汪某甲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1 . 吕某甲与屠某离婚纠纷案[27] 裁判说理: 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并提供原告于2004年X月XX日向其书写的保证书予以证实,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虽然于2004年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载明其曾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该保证书不能证明原告与他人存在同居的事实,且该保证书书写时间距今已有十余年,被告据此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虽有过错方出具的保证书,可以认定过错,但法官不认定存在同居情形,不支持赔偿诉请。 12 . 钟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案[28] 裁判说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赌博、到婚介征婚(谎称离异几个月)、有婚外情以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问题并向本院提交接处警证明5份(主要内容是家庭纠纷,建议到法院起诉)、通话录音、被告手书的便条(自认赌博输72000元)以及征婚启示,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理由是其未打原告,征婚以及案外人谈恋爱是在法院开庭之后。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3 . 陈某与佘某甲离婚纠纷案 法院查明: 被告佘某甲于2014年XX月XX日欲带原告陈某回家,案外人张某阻拦,被告佘某甲与案外人张某发生冲突。 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裁判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