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因个别违法而普遍管制_尔心贵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尔心贵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1
摘要:因个别违法而普遍管制 苗 勇 人类社会有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即因为个别违法而进行普遍管制。也就是说,即便是少数的危害社会行径,也足以让全社会去调动巨额稀缺资源组建庞大的公共机构来进行遏制,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先来看机场安全检查。毫无疑问

个别违法普遍管制

苗  勇

人类社会有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即因为个别违法而进行普遍管制。也就是说,即便是少数的危害社会行径,也足以让全社会去调动巨额稀缺资源组建庞大的公共机构来进行遏制,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先来看机场安全检查。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乘坐飞机,都希望安全抵达目的地。所以,就他们而言,根本就不需要如此严格的检查,都会自觉维护航空安全。因为,这是关系到自家性命的大事情。但是,为什么还要付出如此之巨大的财力、人力和时间,在各个大大小小的机场,如临大敌般地构建严密的安检系统,配备大量的安检人员,不厌其烦地进行几乎是搜身式的检查。就是由于有极个别的亡命之徒想利用飞行器来制造骇人听闻的事件,以达到报复社会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通常情况下,谁也不知道谁是这样的歹徒,会在什么时候,在哪架飞机上作案。于是,为了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不能不全面施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以有效防范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可想而知,假如没有这样严密的安检制度,空难肯定会不时出现,大概谁都不会去坐飞机出行了,航空事业就会终结。

再看警察队伍,各个国家都极为庞大,耗费了巨大的财政资金。设想一下,如果不要这支队伍,老百姓的税负就会大大减少,原先从事警察工作的人也可以去创造其他财富,社会便能够更加繁荣。但是,我们知道,这样不行,是做不到的。因为,社会上总是有一些不能安分守己的人,做出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尽管绝大多数的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基本的做人知识,拥有良知,能够遵纪守法,但是,在任何地方,都会有坏人存在,总有捣蛋者,不存在百分之百的纯真的社会。人人自觉的社会,至今尚未出现过,今后肯定也不会有。于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就不得不组建一支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机构,来防范和处理违法乱纪的行径,尤其是犯罪行为。庞大的警察队伍,警棍挥向的只是少数危害社会的无良者。没有警察队伍的国家,我们不知道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呢。

耗资巨大的监狱,关押的也只是极个别捣乱分子。据悉中国监狱关押量在一百多万人,这对于接近十四亿的人口而言,只是一个很小的数量,也就是说,一千多个人里面,才有一个人被劳改。尽管如此,国家不能不投入巨大的资金,修建监狱,组建司法警察队伍,来对这些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人,进行教育改造,以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监狱,这一百多万人全部放在社会上,整个国家会出现怎么样的不安宁状况?人人自危,生活在时刻会被人侵犯伤害的环境中,还有什么幸福可言呢?

这还让我们想到承担社会治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本身。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经过严格考核挑选出来的,具有各个方面的良好素质。尤其是各级领导,都接受过党的教育,拥有从政的基本品质,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绝对不能否认这点,而极为片面地以为掌握权力的人都是“无赖”——休谟的观点。否则,他们怎么会得到群众的拥护,还怎么能够为人民掌权用权。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理想化,以为干部队伍是绝对好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绝对善的公务员队伍,总是会发生一些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达到100清廉指数的国家,过去、今天没有出现过,今后也不会有。因此,这就有一个对政府权力监管的问题——尽管腐败现象发现在少数人身上。对任何权力都要进行监督,根源于此。我们不能因为绝大多数公职人员是称职的,就放弃了对权力的监督。那样的话,肯定会发生一定数量的以权谋私行径,危害民众利益,最终腐败问题会越来越重,必然动摇政权的根基。所以说,即使是廉政建设做得特别好的政府,只要有那么一些人总是想贪污受贿,那么,就一定要构建起一个极为严密的监督体制。唯有如此,才能打造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

正如普遍的善不需要政府一样,从逻辑推演上来说,普遍的恶也无法出现政府。因为,既然政府是依靠大多数人赞成而成立的,那么,后者如果都是恶的,遏制恶的政府就不可能从他们之中产生。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假设而已,因为现实告诉我们,人类的总体趋势是向善的。在构建真善美的社会中,会出现一些假恶丑的东西,所以,才需要遏制、驱逐丑陋东西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正义政府的出现,永远是在善与恶的斗争过程中,并且善总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没有恶,就没有政府,但是,普遍的恶也不会有政府,正如普遍的善不需要政府一样。政府只能存在于正义战胜邪恶的时候。

从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规范的实施是一个辩证过程。一方面,那种无法被普遍遵守的规范,一定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百分之百地被付诸实施的规范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任何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被违反的行为必然发生。规范没有被违反的任何可能,绝对地被遵守,就不再是规范。同样,规范如果被普遍违反,也不可能存在。社会秩序的内在矛盾,表现为规范被遵守和违反的博弈。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生活有序的状况才得以维系。毫无疑问,遵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违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就是说,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尽管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无法避免,但它一定是少数人的表现。如果违反规范是多数人的作为,那么就意味着规范本身的反社会性,预示着社会秩序的重构。可见,庞大的国家机器遏制的违法行为,总是少量的,是社会的非主流现象。

总而言之,一个国家之所以为了遏制少数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耗费巨大的投入来构建相应的公共机构,全在于如果不这样建设社会,那么,一切违法犯罪者就会达到自己的险恶目的,违法者就有利可图,守法者就连连吃亏,并且这种社会病症会随着这些人利益的获得而蔓延开来,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真个社会就必然陷入在混乱之中,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不复存在,国家就会解体,人们的生活就会陷入在水深火热之中。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大量的公共财力消耗,其实就是针对少数人的,多数人是不需要政府来管制的。当然,我们这样说,是仅就相对于政府管理职责而言的。承担服务职能的政府,其工作对象无疑是绝大多数人。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责任编辑:尔心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