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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司法不能孤立也不能被孤立

来源:王洪松 作者:王洪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司法不能孤立也不能被孤立去年,俺写过一篇《司法改革不能独立也不能孤立》。今天,俺想说:司法不能孤立不能被孤立。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与其他事物有着或多或少、或远或近的联系,否则这个事物就无法生存,或者说生
司法不能孤立也不能被孤立去年,俺写过一篇《司法改革不能独立也不能孤立》。今天,俺想说:司法不能孤立不能被孤立。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与其他事物有着或多或少、或远或近的联系,否则这个事物就无法生存,或者说生存得不舒服。尽管国外的司法号称独立,但不是孤立的不食人间烟火的。司法通过陪审团沟通社会和公民,缓解司法判决与民众预期的矛盾。同样,我国的司法也不应该孤立不应该被孤立。去年看过一篇关于司法改革的论文,我觉得很有道理,至今印象深刻。这篇论文的一个观点是,实际上党委政府对司法的干扰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也就是,党委政府与司法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彼此不想不愿突破底线。相反,司法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方能实现司法的目标。比如法院执行特别是执行企业的欠款时,政府可以协调银行贷款,帮助法院执行。可是正如一位县委书记给某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说的:“现在把我们想像得太坏了,你说,我这几年干扰过你们一件案子吗?”党委政府支持司法工作,前提是司法与党委政府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也就是说,司法也要去帮党委政府的忙,在法定权限内帮助党委政府解决他们实际困难和问题。中央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遵守、不打折扣。但是司法机关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党委政府安排的所有事务。一方面,司法要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另一方面,接受党委政府安排的一些事务对司法工作有益。比如一些评先树优、表彰奖励,不但关系单位的荣誉,而且还涉及到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另外,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的规格也比司法系统的高。比如创建精神文明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每位职工都有奖金,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如果不参与,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会受影响。司法机关还肩负着司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了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当的职责。法官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也是他们的法定职责。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有原则要求有硬性规定重要,但是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更重要。单位之间也是如此。因此,在司法队伍建设上,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与党委联系,形成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王洪松